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议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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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11月27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国务院副总理 乔石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就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的议案,作一简要说明。
  一、设立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必要性
  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八项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根据宪法的规定,今年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安徽省代表团提出议案,还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些代表和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部分委员,也多次提出建议,在国务院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国家行政监察机关。
  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于设立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建议,反映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目前,违反党纪者有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管,违反国法者有公安、检察、法院等政法部门管,违反政纪者却没有一个机关专司监察职能。这在依据宪法健全国家行政体制,充分发挥国家效能方面,是一个缺陷。近几年来,在各项改革过程中,有的国家行政机关未能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国营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违反政纪,人民对此很有意见。为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清正廉明的工作,更好地为全面改革和四化建设服务,我国政府系统迫切需要设立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国营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就其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监察,以改善和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二、《设立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方案》对五十年代国家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
  建国初期,我国政务院曾设有人民监察委员会。1954年9月,政务院改为国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监察部。人民监察委员会和监察部在贯彻国家政策法令,维护国家纪律,保护国家财产,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合作社方面,作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1959年4月,由于种种原因,撤销了监察部。
  二十七年过去了。目前,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按照《方案》组建的国家行政监察机关,与五十年代的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相比,有三方面的新发展:
  (一)监察对象。原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除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国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方案》在监察对象中,根据形势发展,减少了公私合营、合作社及其工作人员。把对国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同时,监察对象中新增加了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国营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二)领导体制。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地方各级监察机关既受所在人民政府领导,又受上级国家行政监察机关领导。《方案》规定地方各级监察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必须征求上级监察机关的意见。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在实际工作中能摆脱各种干扰,切实有效地行使监察权,真正起到监察作用。
  (三)权限。原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方案》除保留了以上三项权力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还规定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具有一定的行政处分权,可以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国营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处以记大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同时,还规定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在其依据建议权提出的建议不被采纳时,可以向上级监察机关或者国务院申告。
  三、关于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任务
  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搞活的需要,《方案》规定其任务是:检查监察对象贯彻实施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监督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按照行政序列分别审议经国务院任命的人员和经地方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的纪律处分事项。
  监察机关履行上述任务,对保障全面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需要继续搞好法律的普及教育。同时,拟选调一批原则性强、作风正派、政策和业务水平高的干部做监察工作,尽快把国家监察部组建起来。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browseotherlaw.cbs?rid=bj&bs=270814&anchor=0#go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