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2000年8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2000-08-25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为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加强对省级预算的审查和监督,提高监督质量,更好地发挥省级预算在发展国民经济、促进社会进步、改善人民生活和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中的作用,特作如下决定:
一、改进预算编制工作。坚持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年度预算应当包括:一般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一般预算的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基金预算按类别编列。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预算法要求编制好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应综合预算内、外资金,编列到目。省政府及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前,将省级预算草案编制完毕。
二、加强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对省级预算的审查,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进行。省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有关省级预算编制的情况,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特殊情况另定),将省级预算的初步方案提交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省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重点是:预算编制的依据及指导思想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要与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相适应;内容要真实、完整,收支要平衡;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要切实可行;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省财政部门提交的材料包括:省级一般预算收支表、确定报送的部门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表以及必须提供的预算编制依据和有关说明等。
三、做好预算审查批准工作。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对全省和省级预算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省和省级预算的决议,省政府应当贯彻执行,有关部门要按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
四、加强省级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省级预算超收收入主要应用于弥补省级财政历年赤字和其他必要的支出。省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省财政部门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及时报送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其数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收入总额10%时,由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严格控制不同科目之间预算资金的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科目执行。省级预算安排的农业、科技、教育和社会保障预算资金的调减,须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六、加强对省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工作。在预算执行中,若原批准的平衡预算预计出现赤字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必须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于当年10月15日前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省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预算调整情况,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批省级预算调整方案的15天前,将省级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七、做好省级决算的审查批准工作。省级决算草案应当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或变更数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示。
省级决算草案与批准的预算差别较大时,应说明原因。省级决算草案由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省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的20天前,将省级决算草案连同当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一并提交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八、加强对省级预算执行的审计。省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省级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审计作出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被审计单位都应当认真执行。省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审计结果及开展审计工作的情况,省政府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对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九、加强对全省和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做好全省和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监督的重点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省和省级预算决议的落实情况;全省和省级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财政预算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财政政策的执行情况等。省财政部门应当每年至少两次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上述情况。
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省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按规定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要加强预算管理;对暂时不纳入预算管理的,要编制收支计划和决算。省政府应每年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及监督管理情况,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十一、在预决算审查监督和预算外资金监督中,对涉及的重大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专题调查,举行听证会,作出决议;可以要求省政府进行专项审计,作出专题报告。
十二、建立和完善备案制度。省政府应将下列事项及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省政府制定的有关财政预算的行政规章;省政府制定的省与市县财政分配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各市县报送省政府备案的预算的汇总;省级和全省汇总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其他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事项。
十三、健全日常信息通报制度。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或报送下列材料:国家有关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政策的方案、措施和决定;全国财政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全省和省级预算收支执行月报、年报;有关财政、税务、审计、会计的综合性统计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