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200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6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2月21日起施行。)
  • 颁布日期:2001-02-16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对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3&order=2&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691D%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7030103&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