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发文文号:
颁布单位:
修改原因
提交修改
取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
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
第三百四十二条
、
第四百一十条
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
第四百一十条
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
第三百四十二条
、
第四百一十条
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
土地管理法
、
森林法
、
草原法
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现予公告。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1&order=25&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2331%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301&OpenCon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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