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可否执行当事人邮政储蓄存款的复函

  • 颁布日期:1993-03-19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研[1993]2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邮电支局既对外开办储蓄业务,如东县人民法院即可以依法直接查询、冻结和扣划被执行人在邮电支局的定期储蓄存款。人民法院在决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储蓄存款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3&order=37&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6A5B%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70121&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