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负责人就《汽车贸易政策》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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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8月23日电(记者王宇)作为指导汽车贸易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汽车贸易政策》的制定和发布,引起了业内外人士的广泛关注。日前,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商务部将制定和完善《汽车贸易政策》配套细则。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负责人23日表示,商务部正在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与配套文件,以确保《汽车贸易政策》得以顺利贯彻和实施。
该负责人说,从8月10日开始施行的《汽车贸易政策》主要体现政府在汽车贸易管理中的指导思想、未来目标和达到的目的。为确保该政策的顺利贯彻和实施,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与配套文件,如已经出台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即将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及正在制定和完善的汽车配件流通、汽车报废、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相关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标准。
问:2004年6月,发展改革委发布了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为什么还要制定《汽车贸易政策》?
答:《汽车贸易政策》是商务部根据国务院有关会议纪要精神,依据其职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其涉及的范围涵盖从汽车销售到报废回收的全过程,系统地提出了我国汽车贸易的发展方向、目标、经营规范和管理体制框架,以指导我国汽车贸易业的健康发展。
问:为什么在这时候出台《汽车贸易政策》,它的必要性体现在什么地方?
答: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汽车消费需求快速增长。我国汽车消费市场已由潜在的需求变成现实的市场,并已实现从公款购车向私人购车转变。2004年,我国汽车产销量突破500万辆,已成为世界第三大汽车市场,私人汽车保有量占总保有量的55.3%。
与此不协调的是,汽车贸易法律法规不健全,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汽车贸易得到一定的发展,但是,由于长期以来重生产、轻流通,使我国汽车贸易体系建设滞后于生产发展。汽车贸易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低,管理方式、经营模式及理念落后,体系不完善,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此前,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等部门均出台过涉及汽车贸易管理的政策和规定。但一是没有统一的牵头部门,难以形成合力;二是《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后,原有的部分规章已经失效, 使汽车贸易的相关法规不完整不配套的问题更为突出。
此外,按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从2004年12月11日起汽车分销领域有条件地对外开放,允许国外汽车生产企业等投资者在国内建立营销网络,销售进口汽车;自2005年起汽车进口配额已经取消,国外汽车也由原来通过进口商在国内销售,变成由其在国内的总经销商建立网络后销售。那么,外商投资汽车销售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是什么?如何申办?申办程序是怎么样的?国家必须明确作出规定。
因此,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根据汽车贸易的特点,借鉴国际成熟的经验,及时制定和实施符合我国国情及WTO规则的贸易政策和法规,尽快规范汽车市场秩序,是十分必要的。
问:很多人担心,《汽车贸易政策》是以部令的形式颁布,并且更多的是一些原则规定,这是否会影响政策的贯彻和落实?下一步是否会有类似《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具体措施出台,以使《汽车贸易政策》更具有操作性?
答:《汽车贸易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体现政府在汽车贸易管理中的指导思想、未来目标和达到的目的。为确保《汽车贸易政策》得以顺利贯彻和实施,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与配套文件。比如,已经出台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等,即将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及正在制定和完善的汽车配件流通、汽车报废、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