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所(院)长负责制暂行办法
- 颁布日期:1990-12-19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所长的条件及任免
第三章 所长的职责
第四章 所长的权限
第五章 对所长的监督、考核和奖惩
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加强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内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学技术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关于扩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全民所有制科学研究所(院)(以下简称研究所)。 第三条 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研究所的业务与行政管理工作,由所长全权负责。 第四条 所长应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积极支持群众团体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中的作用,充分利用各种民主管理形式,保证研究所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第二章 所长的条件及任免 第五条 所长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改革开拓精神;
2.具有办好研究所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提出符合实际的研究所发展战略设想;
3.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熟悉本所业务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有组织领导能力,善于科技管理;
4.顾全大局、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关心群众,善于团结干部和职工;
5.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第六条 所长的产生和罢免
1.所长可由上级任命或由职工民主推荐经上级批准任命;也可由主管机关组织选聘、公开招聘。外单位参加研究所公开招聘并中标的,必须脱离原单位。
2.所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所长任期届满前,由主管部门根据所长任期内的业绩,在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离任或连任的决定。
3.所长在任职期间无特殊原因,主管部门一般不得调动其工作岗位;所长任职期间,可以申请辞职,但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辞职报告,经批准后生效;所长任职期间,表现明显不称职或有严重失职行为,主管部门有权免去其职务。
4.所长离任前,应当进行审计。
5.主管部门任免所长应事先征求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意见。 第七条 实行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责任目标应包括:体制改革目标,发展战略目标,推出科技成果目标,培养人才目标,提高经济效益目标,改进管理目标以及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目标等。
任期责任目标,经所务委员会审议和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报主管部门批准。第三章 所长的职责 第八条 所长的职责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负责组织实施任期责任目标,保证严格履行与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
3.努力提高研究所研究工作水平和业务管理水平;
4.努力提高职工素质,注意培养、选拔优秀的科技、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的人才;
5.努力改善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6.协同党群组织,努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并作出表率。第四章 所长的权限 第九条 所长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研究所的发展方向和研究课题设置;
2.决定科研经费和器材的分配和重要科研手段的配备;
3.决定行政职能部门和研究室的设置、调整或撤销;
4.提名副所长人选,报主管部门审批;征得党组织意见任免中层以下(含中层)行政干部;决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5.决定科技人员和职工的培养计划;
6.决定各种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止;
7.决定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事宜。 第十条 所长有权拒绝其他组织不适当的抽调、借用本所人员的要求;有权拒绝接受不适合本所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十一条 所长有权拒绝外部任何组织或个人,无偿占用研究所的资金、物资和使用的土地以及向研究所乱摊派、乱收费。 第十二条 所长有权依照有关法规定对职工进行奖惩。对违纪职工有权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或者开除公职。开除职工公职应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所长按本条例行使职权时,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威胁、压制和打击报复。第五章 对所长的监督、考核和奖惩 第十四条 所长应定期向党委(党总支或支部)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所的业务方针、政策、规划、经费安排和科研器材的分配以及基建等重大问题,应经所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所长实施学术领导应充分发挥研究所学术委员会的评议、咨询和参谋作用。 第十七条 所长应定期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并认真听取和采纳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其民主管理的职能。 第十八条 所长在任职期间,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考核。
任期责任目标的实施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应作为对所长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所长在领导科研、开发、经营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在科技体制改革中有重大创新,或圆满完成任期责任目标的,应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条 对因主观原因,完不成责任目标,或玩忽职守,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的所长,应视情节轻重,扣发奖金和工资或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所长的奖惩,由主管部门提出,与市科学校术委员会协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所长的条件及任免
第三章 所长的职责
第四章 所长的权限
第五章 对所长的监督、考核和奖惩
第六章 附 则
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改革开拓精神;
2.具有办好研究所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提出符合实际的研究所发展战略设想;
3.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熟悉本所业务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有组织领导能力,善于科技管理;
4.顾全大局、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关心群众,善于团结干部和职工;
5.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第六条 所长的产生和罢免
1.所长可由上级任命或由职工民主推荐经上级批准任命;也可由主管机关组织选聘、公开招聘。外单位参加研究所公开招聘并中标的,必须脱离原单位。
2.所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所长任期届满前,由主管部门根据所长任期内的业绩,在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离任或连任的决定。
3.所长在任职期间无特殊原因,主管部门一般不得调动其工作岗位;所长任职期间,可以申请辞职,但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辞职报告,经批准后生效;所长任职期间,表现明显不称职或有严重失职行为,主管部门有权免去其职务。
4.所长离任前,应当进行审计。
5.主管部门任免所长应事先征求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意见。 第七条 实行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责任目标应包括:体制改革目标,发展战略目标,推出科技成果目标,培养人才目标,提高经济效益目标,改进管理目标以及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目标等。
任期责任目标,经所务委员会审议和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报主管部门批准。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负责组织实施任期责任目标,保证严格履行与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
3.努力提高研究所研究工作水平和业务管理水平;
4.努力提高职工素质,注意培养、选拔优秀的科技、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的人才;
5.努力改善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6.协同党群组织,努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并作出表率。
1.决定研究所的发展方向和研究课题设置;
2.决定科研经费和器材的分配和重要科研手段的配备;
3.决定行政职能部门和研究室的设置、调整或撤销;
4.提名副所长人选,报主管部门审批;征得党组织意见任免中层以下(含中层)行政干部;决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5.决定科技人员和职工的培养计划;
6.决定各种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止;
7.决定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事宜。 第十条 所长有权拒绝其他组织不适当的抽调、借用本所人员的要求;有权拒绝接受不适合本所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十一条 所长有权拒绝外部任何组织或个人,无偿占用研究所的资金、物资和使用的土地以及向研究所乱摊派、乱收费。 第十二条 所长有权依照有关法规定对职工进行奖惩。对违纪职工有权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或者开除公职。开除职工公职应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所长按本条例行使职权时,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威胁、压制和打击报复。
任期责任目标的实施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应作为对所长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所长在领导科研、开发、经营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在科技体制改革中有重大创新,或圆满完成任期责任目标的,应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条 对因主观原因,完不成责任目标,或玩忽职守,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的所长,应视情节轻重,扣发奖金和工资或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所长的奖惩,由主管部门提出,与市科学校术委员会协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