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1998年2月27日 上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1998-02-27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一、设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作为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领导下,负责有关任免事项的初步审议和代表联络及选举事务工作。
  撤销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
  二、设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常委会领导下,负责立法工作的规划、综合、协调、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撤销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研究室。
  三、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通过。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60&order=6&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DFE6%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1020399&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