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1998年2月27日 上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1998-02-27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一、设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作为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领导下,负责有关任免事项的初步审议和代表联络及选举事务工作。
撤销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
二、设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常委会领导下,负责立法工作的规划、综合、协调、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撤销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研究室。
三、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