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日期:1992-08-12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人事部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科技干部局(处),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使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支持更多的留学回国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经商财政部同意,我们制定了《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流动调配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一:《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附件二:必备文件(1、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有偿使用申请表。2、合同书。3、担保书)
  附件: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宗旨〕
  为使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支持更多的留学回国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款对象〕
  一九七八年以来回国,在非教育系统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三条〔借款条件〕
  1、申请借款人具有承担科研或技术开发项目的能力。
  2、申请借款人或所在单位确有还款能力。
  3、所承担的科研或技术开发项目属国家急需或“短、平、快”,预期有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四条〔借款用途〕
  购置科研或技术开发项目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包括一些必需的零部件)、实验材料、化学试剂、消耗材料和图书资料,改装实验室及有关科研业务支出。借方如违反规定将借款挪作他用,人事部有权收回全部借款并根据情节处以10%以内的罚款。  
第五条〔借款种类、数额、期限〕
  种类:人民币。
  数额:一般在10万元左右,最多不超过25万元。
  期限:一般为1—2年,最多不超过3年。  
第六条〔手续费〕
  人事部根据借款数额、期限,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其比率原则上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所收手续费视作国拨资金,继续用于支持其他留学回国人员开展科研工作。  
第七条〔借款必备的文件〕
  1、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有偿使用申请表
  2、合同书
  3、担保书
  担保书还应包括担保单位资信证明、担保单位情况表。
  借方为企业单位的应由银行作为担保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应由银行或借方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作为担保单位。  
第八条〔借款的申报、审批〕
  需要申请有偿资助经费的留学回国人员征求所在单位同意后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将申请借款的必备文件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人事(科干)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人事部,由人事部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内容、还款能力、担保单位情况进行审评。  
第九条〔拨款〕
  有偿资助项目经专家评审同意后,由人事部根据专家意见及其它实际情况确定有偿资助金额,并将经费全额下拨至各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资助经费总额和项目的进展计划,将经费核拨至借款者。
  借款人所在单位要将此项经费列为专项资金,单独列账,不得与其他资金混用,以备有关主管部门检查。  
第十条〔还款办法〕
  1、借款人应按借款批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按时归还借款和手续费。
  2、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或无力偿还借款及手续费的,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款的责任。在延期还款时间内,按同期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贷款的最高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欠款归还前,人事部终止对项目单位所属地区(部门)的其他借款。  
第十一条〔管理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的人事(科干)部门负责监督专项借款的使用,发现使用不当,有权予以纠正,对严重违反规定者,按照《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7)5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人事部。
  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4&order=1&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F2D6%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50307&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