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0年国库券条例

  • 颁布日期:1990-05-30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国务院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0年国库券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0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了集中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决定发行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国库券发行的数额为55亿元。  第四条 国库券本金的偿还期为3年,从1993年7月1日起一次偿还。  第五条 国库券的利率为年息百分之十四。
  国库券从当年7月1日起计息。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六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票面额分为5元、10元、20元、50元和100元5种。  第七条 国库券从当年6月10日开始发行,11月30日结束。  第八条 国库券发行实行认购的办法。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认购,并应当按期完成认购任务。  第九条 国库券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银行、财政、邮政部门多渠道办理。  第十条 国库券可以转让,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国库券转让的具体事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对伪造国库券或者破坏国库券信誉者,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 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2&order=8&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1938%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50308&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