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决定
(1999年8月18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颁布日期:1999-10-15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发文文号:
颁布单位:合肥市人大常委会
修改原因
提交修改
取消
《
合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
第二十七条
第三项规定,“其他人员一年之内取消其参军、招工、报考公务员的资格”。该项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第六十一条
规定不一致,为此决定予以删除。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63&order=2&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843D%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4030105&OpenCon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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