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建监察工作的通告
- 颁布日期:1999-04-30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
为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适应现代化省会城市建设的需要,市政府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城市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城市监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济南市城建监察总队在市建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各监察支队、大队开展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工作。各监察支队、大队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主管部门和区管理为主,业务上接受总队领导。
二、城建监察总队、支队和大队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依法保证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顺利实施,维护城市正常的社会生活、生产秩序。
三、下列城建监察支队,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城建监察处罚权。
(一)规划监察支队受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监察处罚;
(二)城建监察支队受市城建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对违反城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监察处罚;
(三)房管监察支队受市房屋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对违反房屋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监察处罚;
(四)土地监察支队受市土地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监察处罚;
(五)建筑管理监察支队受市建筑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对违反建筑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监察处罚;
(六)人防监察支队受市人防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对违反人防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监察处罚;
(七)环境保护监察支队受市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监察处罚;
(八)公用事业监察支队受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对违反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监察处罚;
(九)地质矿产监察支队受市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对违反地质矿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监察处罚;
(十)集中供热监察支队受市供热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对违反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监察处罚;
(十一)环境卫生监察支队受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对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监察处罚;
(十二)园林监察支队受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对违反园林绿化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监察处罚;
(十三)房地产开发拆迁监察支队受市房地产开发拆迁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对违反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监察处罚。
城建监察队伍应当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四、高新技术开发区城建监察支队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五、槐荫区、天桥区、市中区、历下区、历城区城建监察大队,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违反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监察处罚,对超出职权范围的,应移交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六、在城建监察工作中,对重大的、有影响的违法、违章行为,总队可组织领导、协调有关支队、大队联合执法,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章行为有权制止、纠正,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行政处罚。
七、执法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城建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妨碍城建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城建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公民对违反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城建监察总队、支队和大队应当设立城建监察举报电话,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