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 颁布日期:1992-02-20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国家环保局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取得下列成果或做出下列贡献之一的集体和个人,可向国家环境保护局申请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环保科技进步奖):
  (一)阐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其效应的机理、规律、特征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应用理论研究成果;
  (二)应用于自然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新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成果;
  (三)为推动环境决策科学化和环境管理制度化、现代化,对促进环境、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战略、规划、标准、监测、情报、档案等软科学研究成果;
  (四)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环境效益的;
  (五)在重点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工作中,采用环境保护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环境效益的;
  (六)在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工作中,有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环境效益的。  
第三条 环保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等奖授予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推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作用重大,并取得重大环境效益的项目;
  二等奖授予在同类项目中属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很大,推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作用重大,并取得重大环境效益的项目;
  三等奖授予在同类项目中属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作用较大,并取得明显环境效益的项目。  
第四条 申报环保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经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公布并获得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发的《环保科技成果证书》的项目。
  申报环保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科技成果成熟、可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环保装备或工艺性研究的项目,必须完成生产性试验;
  (二)能形成商品的项目,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
  (三)软科学项目,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
  (四)应用理论研究项目,必须在国内二级以上(包括二级)公开刊物(或国外公开刊物)上发表,对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第五条 重大项目(总项目)申报环保科技进步奖,应包括参加该项目的子项目。总项目中的子项目具有独立应用价值,经总项目主持者同意,可单独申报环保科技进步奖。总项目申报环保科技进步奖时,必须注明子项目报奖情况。单独获奖的子项目,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第六条 正在研究中的项目和已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环保科技进步奖。  第七条 申报环保科技进步奖,必须按规定填写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编制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
  填写《申报书》的单位为环保科技进步奖申报单位。  
第八条 《申报书》中主要完成人,是指对报奖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包括:
  (一)项目总体方案的具体设计者;
  (二)对项目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者;
  (三)项目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的解决者。
  申报一等奖、二等奖或三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均不得超过5人。  
第九条 《申报书》中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报奖项目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有关经费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主要完成人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
  申报一等奖、二等奖或三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均不得超过5个。
  报奖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为两个以上时,各主要完成单位应充分协商,确定第一主要完成单位为申报单位。  
第十条 申报单位提交《申报书》按下列规定执行:
  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为申报单位时,《申报书》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送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为申报单位时,《申报书》通过国务院有关部委环境保护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送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直属单位为申报单位时,《申报书》直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环境保护机构及国家环境保护局直属单位为环保科技进步奖的申报部门,负责环保科技进步奖报奖项目的初审。
  申报部门接到《申报书》后,应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填写初审意见:
  (一)报奖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和申报条件;
  (二)填写《申报书》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申报书》填写说明的要求;
  (三)《申报书》的附件是否齐全;
  (四)《申报书》中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申报部门应于每年7月底之前将初审合格的《申报书》送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十二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设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环保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负责环保科技进步奖报奖项目的审定。
  环保科技进步奖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专业评审组。
  环保科技进步奖评委会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聘请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三条 环保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负责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书》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报环保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审定。
  预审《申报书》可聘请专家参与审议。预审申报一等奖的项目时应组织实地考察。  
第十四条 环保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审定环保科技进步奖报奖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确定的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须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环保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委员为项目主要完成人的,审定该项目时,应回避。  
第十五条 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的环保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对公布的获环保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持有异议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可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提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写清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
  涉及环保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异议,由该项目的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处理意见报环保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审定。涉及环保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是否达到本办法奖励条件和奖励等级的异议,由该项目的申报部门提出意见,报环保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审定。  
第十七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对获得环保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发给环保科技进步奖奖状、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量另行规定。
  奖金发给获奖项目的工作人员,按贡献大小分配。
  环保科技进步奖奖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八条 申报环保科技进步奖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事宜,按照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6月6日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4&order=19&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4273%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41810&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