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

  --1999年8月30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维澄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国务院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以解决低收入者的生活保障和增加扶贫资金,引导居民消费和调节个人收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对个人所得税法作相应的修改,是必要的。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情况,开征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税是需要的。
  委员们在审议中也提出了许多积极的意见和建议。许多委员提出,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利益,什么时候开征为好,需要慎重考虑,同时建议认真做好宣传工作,讲清道理,正确加以引导,以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少委员建议,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累进税制,以照顾低收入者的利益,更有效地调节社会分配。有的委员提出,利息所得税的收入应当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并对其加强审计和监督。
  法律委员会于8月2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和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财经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对储蓄存款利息开征个人所得税并相应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是必要的,因此,建议同意国务院修正案(草案)提出的删去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建议增加规定,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审议过程中常委委员提出的积极意见和建议,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研究实施办法中加以考虑。现提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browseotherlaw.cbs?rid=bj&bs=41869&anchor=0#go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