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每年四月十二日至四月十八日为吉林省植树周的决定

(1986年3月6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1986-03-06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吉林省植树周的议案。
  会议认为,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关系经济振兴、改善生态环境、造福子孙的千秋大业,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加快植树造林的步伐,根据我省大部分地区植树造林集中在四月中旬左右的实际情况,会议决定每年四月十二日至四月十八日为吉林省植树周。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58&order=2&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3828%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5100401&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