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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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年8月26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公安部副部长 陶驷驹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1951年,政务院公布了《外国侨民出入及居留暂行规则》。根据暂行规则,经政务院批准,公安部于1954年公布了《外国侨民居留登记及居留证签发暂行办法》、《外国侨民旅行暂行办法》和《外国侨民出境暂行办法》,这三个办法都属于实施细则的性质。1962年又对上述4个法规作了修订,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1964年公布了《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现有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草案)》,是以1964年公布的这个《条例》为基础修订的。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外国人的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来公布的《条例》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需要了。为此,1979年9月着手修订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规。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既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又要适应对外开放形势,有利于扩大内外交流,有利于四化建设,不适应形势的条文要修改,繁琐的手续要简化,必要的手续要坚持,一些具体规定还要符合国际惯例。现在这个草案比之原来的条例作了较大补充和修改。原条例共六章十九条,本草案为八章四十五条。草案在居留、旅行、出境方面较原条例有了较大幅度的放宽。
  一、关于法的名称
  1964年使用的名称是《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现改称《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所以这样改是由于:⒈原名称太长,实际上用“入出境”已能包括居留、旅行的内容。⒉目前我国已对外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这些法还只是涉及部分外国人的,而入出境法的内容涉及所有来华外国人,是一个国家很重要的法律,故称“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
  二、关于总则(第一章)
  增加了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的规定(草案第四条)。外国人在中国的正当利益,我国一直是保护的。对外开放后,来我国的外国人越来越多,保护他们在华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自由应当有明确法律条文。
  三、关于入境(第二章)
  ⒈草案第十一条规定根据外国人申请入境的理由发给相应类别的签证。例如来华旅游的发旅游签证,来华定居的发定居签证,来华留学的发学生签证等。具体做法是在签证上加一个简单的、不同字头的标志。之所以这样规定,有以下几个好处:①有利于管理。外国人来华目的是多种多样的,但现行的签证不能从签证上看出来华人员的来华目的,不利于对他们居留、旅行或雇佣的管理。为便于管理,有必要在签证种类上加以区别,一看签证就可以知道来华目的。②便于边检部门更准确统计各类入境人数,为有关部门提供更可靠的信息。③符合各国的通常作法。世界许多国家都实行签证种类,在签证上以字母或号码代替。如美国签证,除分为移民签证和非移民签证外,非移民签证根据外国人的身份和入境目的,又分为13种。当然我们的签证类别不搞那么细,只分大类。
  ⒉世界各国的移民法都有不准入境的具体条文,因此,草案第十三条作了对被认为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外国人不准入境的规定。
  四、关于居留(第三章)
  ⒈给外国投资者居留权,是开放国家的国际惯例。因此,草案第十六条作了对在我国投资和来华进行经济、科技合作的外国人给予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资格的规定。
  ⒉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几种人不得任职。从各国移民法看,禁止旅游和其他临时入境的外国人在本国任职,禁止留学生在学习期间和毕业后留下来任职,是非常严格的。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四化建设的需要,该条款写得比较灵活。
  五、关于旅行(第四章)
  放宽了旅行限制。外国人,包括常驻和临时来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旅行,过去一直是要申请旅行证。世界上除少数国家外,很少有采取这种办法的。从1982年开始,我国将开放地区分成甲、乙两类。外国人前往甲类开放地区(现已公布103个市、县),免办旅行证。对此,外国人和我接待部门十分赞赏;外国人前往乙类开放地区(现已公布171个市、县)要申请旅行证,但一般都批准。既然是开放地区,为什么要办旅行证。我们也认为乙类地区的存在已无实际意义,只是多了一道办旅行证的手续。因此正逐步将乙类地区上升为甲类地区,取消甲、乙类之分,统称开放地区,免办旅行证。所以草案第二十六条未分甲、乙类。
  六、关于出境(第五章)
  取消了出境签证。外国人离华,我们的一贯做法是要申请出境签证。现在情况变化了,对外国人出境继续采取这种限制办法,已无实际意义。在国际上,对外国人离境采取申请签证的办法也是少见的,现在只有极少数国家实行。世界上多数国家对外国人入境有限制,要办签证,但出境则不需另办手续。对有未了刑事或民事案件的,采取在其出境前及时处理的办法,或者通知本人在未了结前不得离境,由于多数国家没有出境签证制度,很多外国人对离华前要办签证很不适应,常常发生不办签证就想出境,在口岸被阻留的情况。因此,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外国人出境凭本人有效护照即可。
  七、关于管理机关(第六章)
  ⒈草案对执行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的机构、人员及其职权作了明确规定。
  ⒉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安部和外交部可以改变其受权的机关所作出的决定,……。”这是一项特别措施。
  八、关于处罚(第七章)
  ⒈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对违反本法的外国人的处罚种类,其中包括了驱逐出境。1964年经人大常委会批准,以周总理名义公布的《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中,驱逐出境即是一种行政处罚。
  ⒉对外国人的行政处罚,过去没有规定申诉权,为了防止和减少公安机关处罚不当,因此草案第四十条增加了申诉问题的规定。
  九、关于附则(第八章)
  本草案的有些条款不适用于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及其他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因此,第四十四条规定了这些人入境后的管理按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这个草案和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browseotherlaw.cbs?rid=bj&bs=151626&anchor=0#go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