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疾人保障法、缔结条约程序法、禁毒决定、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决定的四个法律案修改意见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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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2月27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宋汝棼
本次会议于12月20日、21日、22日对残疾人保障法(草案修改稿)、缔结条约程序法(草案修改稿)、关于禁毒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和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这四个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委员们和各方面的意见,修改得比较好,本次会议可以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2月24日、25日、26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建议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残疾人保障法(草案修改稿)
(一)根据内务司法委员会和许多委员的意见,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六条中增加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新修改稿第六条第二款)
(二)有些委员提出,预防残疾非常重要,本法应当增加这方面的规定。因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关于预防残疾的规定中,增加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新修改稿第十一条)
(三)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四款“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修改为:“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新修改稿第十八条第四款)
(四)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中增加规定:“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新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五)有些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关于法律责任一章中,应当增加行政处分的规定。因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新修改稿第五十条)
(六)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侵犯残疾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新修改稿第五十二条)
此外,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二、关于缔结条约程序法(草案修改稿)
委员们对草案修改稿没有提出原则性的修改意见。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三、关于禁毒的决定(草案修改稿)
(一)根据有些委员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千克以上、海洛因一百克以上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修改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改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新修改稿第二条)
(二)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三条规定的非法持有鸦片二千克以上、海洛因一百克以上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修改为: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建议将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修改为: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新修改稿第三条)
(三)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五条中的“可以并处罚金”修改为“并处罚金”,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单位有前两款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者予以罚款。”(新修改稿第五条)
(四)草案修改稿第七条规定:“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欺骗或者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致使他人成瘾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修改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新修改稿第七条)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四、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草案修改稿)
(一)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并处罚金”和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的“可以”二字册去。(新修改稿第二条)
(二)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对草案修改稿第五条关于单位走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罚,增加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照。”(新修改稿第五条)
(三)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六条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新修改稿第六条)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许多委员提出,残疾人保障法、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通过后,应当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加强宣传教育;对两个决定中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除政法等有关部门必须坚持依法查处外,还必须依靠群众加强同这些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斗争。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和各地加强这些方面的工作。
以上意见,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