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餐饮业卫生管理的决定
- 颁布日期:2006-07-03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福州市人大常委会
经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六年七月三日
为了加强我市餐饮业卫生管理,规范餐饮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餐饮业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卫生部《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要建立统一领导、职责明确、综合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卫生管理的领导,建立综合治理长效管理机制。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餐饮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业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的注册登记和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油烟、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四)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取缔餐饮业的占道经营行为;
(五)爱国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餐饮业的除“四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责任协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餐饮业卫生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要落实行政许可制度,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
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规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照有关餐饮业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餐饮业经营许可规定,做好餐饮业证照的许可发放工作。各相关主管部门对未依法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查处。
房屋出租人知道承租人从事无证照餐饮业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终止租赁合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房屋出租人明知经营者从事无照餐饮业经营活动而继续出租房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罚。
三、要依法经营,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每年的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做好生产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采取消除老鼠、苍蝇、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有效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城市建成区内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燃煤。
餐饮业生产经营者采购的食品及原料、辅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定,并索取采购发票;批量采购的,还要索取该批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和检验报告或者检疫合格证明。
禁止采购、销售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用非食用化学品泡发的水产品及动物内脏;
(三)病死牲畜、家禽及其制品;
(四)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五)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
餐饮业食品加工操作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规范,生熟食品应当分开加工、分别存放。禁止将废弃油脂、有毒有害的防腐剂、防虫剂和添加剂用于食品加工。
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规定,禁止使用非食品用包装物包装食品。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在专用水池洗刷消毒,并存放在保洁设施内。禁止使用未经洗净、消毒的餐饮具和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四、要加强对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的管理。
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防疫措施,指定食堂卫生管理责任人。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单位应当将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内容。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开办的食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要求,必须落实卫生防疫措施,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指定施工现场食品卫生管理责任人。
五、要建立食物中毒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者食源性疾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主管的行政部门报告。
经营者应当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食物中毒原因未查明之前,经营者不得继续经营。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六、要加强执法检查,认真纠正违法经营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本决定,检查督促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法、文明执法,规范并减少收费项目,维护餐饮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执法和爱国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业卫生管理日常检查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餐饮业违法经营行为予以处罚,并可以将检查结果向周边单位、居民通报或在媒体上进行公布。
对餐饮业的违法经营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执法和爱国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执法和爱国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饮业卫生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