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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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与2001年颁布的《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此次修订主要是按照“放开收购、管住加工、规范市场、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的,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调整:
一是对棉花收购不再实行资格认定制度,但棉花收购者仍要承担明码标价、按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收购棉花等义务。从事棉花收购业务的企业或个人,还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二是针对目前棉花加工企业过多的情况,提高棉花加工市场准入门槛。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办法》颁布前已经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证书且依然有效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符合所在地棉花加工企业规划布局要求;配备压力吨位400吨以上的大型打包机。
三是对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条件作了统一规定,并增加了棉花加工资格审核认定程序的内容。
问:《办法》中的过渡期指什么?如何对待在《办法》颁布实施前已取得资格认定的棉花加工企业?
答:过渡期是指2005-2009年。到2009年底,全部棉花加工企业都要过渡到用压力吨位400吨以上大型打包机,并由棉花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仪器化检验。这段时间也是棉花加工业设备全面更新改造的过渡期。
对于在《办法》颁布之前已经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在过渡期内按原资格认定条件复查合格的,可继续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在过渡期结束后,这些企业需要按照《办法》规定进行资格认定申报,获得新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
问:在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工作中,有关部门将如何分工?
答: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国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组织协调,工商和质检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办法》规定,负责当地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并负责本地区棉花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各省资格认定机关主要是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具体由省级政府规定。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要发挥棉花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棉花协会提出棉花加工企业规划布局、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的政策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棉花加工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
问:在《办法》实施前,未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证书的加工企业是不是将无法获得加工资格认定?
答: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必须是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证书且依然有效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这就意味着在《办法》实施前未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证书的加工企业,不具备申请新的加工资格认定的条件。但个别省区由于棉花种植区域发生较大变化,可能会新增一些棉区,需要设立新的棉花加工企业,《办法》对此也作了规定。如需设立新的棉花加工企业,需由有关省(区)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由省级资格认定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经批准的新建棉花加工企业,应当持资格认定机关的核准文件和《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问:新《办法》发布实施后,将产生怎样的效果?
答:概括地说,新《办法》的发布实施,其意义主要在于以下几点:第一,有利于搞活棉花流通和规范市场,有利于规范棉花市场秩序和保证棉花质量。棉花收购不再实行资格认定,农民售棉将更加方便。第二,有利于淘汰一批规模小、设备差的棉花加工企业。目标是在改为大型打包机后,把棉花加工企业由现在的8000多家逐渐减少到2400家左右,促进棉花加工的规模化经营。第三,有利于推进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棉花加工业设备更新改造将有法可依,同时还可促进棉花市场体系建设和发展棉花现代物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