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举办高级研讨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日期:1995-09-13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国家教育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北京、天津市、广东省高教(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人事(教育)司(局),各委属高等学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8号)文件精神,立足国内完善高层次人才培训形式,培养造就新一代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顺利实现高校教师队伍的新老交替。我委在前一段试办高级研讨班的基础上,制定了《高等学校举办高级研讨班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高等学校举办高级研讨班暂行办法》
二、《高办高级研讨班申报表》(略)
三、《高级研讨班报名表》(略)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一:高等学校举办高级研讨班暂行办法 第一条 高级研讨班是高校师资培训的新形式,是实现“高层次人才立足国内培养”的又一重要途径。为进一步搞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研讨班的研究内容应体现学科领域的最新发展、最新成果或亟待解决的问题,其特点是“高水平、高层次、高效益”。通过高层次的学术交流和研讨,使学员了解和掌握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动态,拓宽知识面,进一步提高学术水平,达到加速培养学术骨干和学科(技术)带头人,促进学科建设和发展的目的。 第三条 高级研讨班应以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开放实验室为依托举办,对其他新兴学科等需要举办的高级研讨班,经审核,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四条 高级研讨班应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担任主持人,其导师或授课人一般应有院士、著名教授专家以及学有成就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招收对象应是高等学校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即在本学科领域取得较为突出成就或具有发展潜力的教学、科研人员,一般为具有高级职务的中青年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可适当吸收其它科研机构及企业的相当人员参加高级研讨班,以增进学术交流。 第五条 高级研讨班可以由一个学校为主举办,也可以跨学校联合举办。有条件的,应尽量与在国内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相结合。时间一般应相对集中,也可以分几个阶段完成,累计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延长。 第六条 申请举办高级研讨班的学校要按照上述要求,严格论证,详细填写《高级研讨班申报表》,报国家教委人事司审核批准,并核拨补助经费。申报时间及办法按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学年度接受进修教师工作安排的通知规定办理,一般为每年的10月份。 第七条 经批准举办高级研讨班的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精心组织,务求实效,确保高级研讨班的顺利进行。高级研讨班结业前,学员必须对研修情况进行小结,并由举办单位颁发结业证书,结业证书由国家教委委托师资培训交流北京中心制作,届时由举办单位与之联系。举办单位要写出书面小结并附上招收人员名单,报国家教委人事司备案。 第八条 举办高级研讨班的学校,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