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四川省乐山市、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 颁布日期:2005-05-09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05]137号《关于请求指定我省乐山市中院、绵阳市中院管辖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报告》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乐山市、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
  2005年5月9日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3&order=192&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6756%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70103&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