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基金管理办法
- 颁布日期:1998-08-26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促进林业发展,使培育森林资源有正常稳定的资金来源,逐步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基金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造林、营林、森林资源保护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林业基金实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的原则。
自治区建立林业基金,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有条件的地、州、县(市)可以建立林业基金,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 林业基金的来源: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二)育林基金、维简费;
(三)对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收取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林地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
(四)自治区用于造林、营林的基本建设投资和专项资金;
(五)国家林业基金用于自治区的部分;
(六)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运营收益;
(七)国内外援助和捐赠发展林业的资金;
(八)其他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用于林业生产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 林业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林木的营造、更新培育、封育、改造和林地复垦;
(二)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
(三)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
(四)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清查、监测;
(五)林业科学技术推广和表彰奖励;
(六)其他林业项目投入。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 林业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对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实行有偿使用;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无偿使用为主。 第七条 使用林业基金必须有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造林规划设计和年度造林计划。 第八条 建立林业基金预算制度。林业基金的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送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林业基金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林业基金的使用、管理,应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 在林业基金筹集、管理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使用、占用、挪用林业基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建立林业基金,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有条件的地、州、县(市)可以建立林业基金,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 林业基金的来源: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二)育林基金、维简费;
(三)对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收取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林地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
(四)自治区用于造林、营林的基本建设投资和专项资金;
(五)国家林业基金用于自治区的部分;
(六)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运营收益;
(七)国内外援助和捐赠发展林业的资金;
(八)其他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用于林业生产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 林业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林木的营造、更新培育、封育、改造和林地复垦;
(二)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
(三)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
(四)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清查、监测;
(五)林业科学技术推广和表彰奖励;
(六)其他林业项目投入。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 林业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对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实行有偿使用;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无偿使用为主。 第七条 使用林业基金必须有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造林规划设计和年度造林计划。 第八条 建立林业基金预算制度。林业基金的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送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林业基金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林业基金的使用、管理,应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 在林业基金筹集、管理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使用、占用、挪用林业基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