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决定
(1989年8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1989-08-26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已修正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条第二款。
二、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开采煤矿的具体审批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三、第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开采黄金、金刚石、冰州石、光学萤石、压电水晶、光学水晶、压电电气石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白银、宝石、玉石等自治区规定的贵重矿种的,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分别报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第十条第二款:允许组织起来的群众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管理下,在指定的区域内采挖黄金。禁止个人单独采挖黄金。
第十四条第三项:开采煤矿和黄金的具体审批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分别制定。
第十四条第四项:开采金刚石、冰州石、光学萤石、压电水晶、光学水晶、压电电气石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白银、宝石、玉石等自治区规定的贵重矿种的,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分别报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