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 颁布日期:2010-12-11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0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一日
  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下列规章做如下修改:
  一、《抚顺市地方文献呈缴办法》(1991年3月29日抚政发[1991]27号文)
  删除第九条。
  二、《抚顺市路矿厂铁路车辆交接办法》(1995年2月7日抚政发[1995]6号文批转)
  删除第十四条。
  三、《抚顺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施办法》(1996年5月24日抚政发[1996]18号文)
  删除第十九条。
  四、《抚顺市非机动车营业运输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7月31日市政府31号令)
  删除第二十七条。
  五、《抚顺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7日市政府32号令)
  删除第四十八条。
  六、《抚顺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1998年10月27日市政府51号令)
  删除第二十七条。
  七、《抚顺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8年11月16日市政府54号令)
  删除第二十四条。
  八、《浑河流域(抚顺段)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999年4月7日市政府57号令)
  删除第三十三条。
  九、《抚顺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法》(2000年5月22日市政府68号令)
  删除第十四条。
  十、《抚顺市城市景观灯饰管理办法》(2001年2月22日市政府77号令)
  删除第十八条。
  十一、《抚顺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1996年8月12日抚政发[1996]34号文发布2002年9月28日市政府93号令修正)
  第三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57&order=14&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E307%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1020802&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