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

(1980年9月29日上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1980-09-29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审议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要求延长办理刑事案件期限的报告,决定:
  1980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鉴于目前案件过多,办案人员不足,少数案件案情复杂,工作量大,全部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确有困难。为此,在1980年内,对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法定期限,予以适当延长。
  一、对《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规定在侦查中羁押被告人“不得超过二个月”的期限,可以延长为三个月。
  本条中关于羁押期限的其他规定,仍依照施行。
  二、对《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的期限,仍依照施行。“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的期限,延长为一个月。
  三、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期限,可以延长为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两个半月。
  四、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期限,可以延长为在两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两个半月。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60&order=1&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66CE%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70201&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