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企事业单位行政首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实施细则
- 颁布日期:1994-08-08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机械工业部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机械工业企事业单位行政首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实行行政首长(指法人代表)负责制、行政首长任期制、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的机械工业企事业单位行政首长,应在上任6个月内制定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及任期内各年度的计划目标,按规定审核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在行政首长任期届满或任期未满离职时,均应由干部主管部门提请审计部门(包括国家审计机关、部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下同)对其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三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按行业分类如下:
1、企业单位主要包括:国家计划任务和经济合同的完成情况。应考核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包括:净产值、产品产量、产品品种(含新产品开发)、产品质量、营业收入、利润、成本降低、资产增值、上交利税、全员劳动生产率、职工收入、基建投资等。
2、科研单位主要包括:国家重大科研计划项目,基础课题及储备性课题以及横向科研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应考核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质量、业务收入、利润、基建投资、资产增值、上交利税、全员劳动生产率、职工收入等。
3、学校教育单位主要包括:教育和科研任务以及三产创收计划完成情况。应考核的主要指标包括:招生、毕业生、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质量、收入、利润、基建投资、资产增值、全员劳动生产率、职工收入等。
4、勘察设计单位主要包括:勘察设计任务及经济技术合同完成情况。应考核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包括:勘察设计项目、勘察设计质量、业务收入、利润、资产增值、上交利税、各项基金(留利)、基建投资、全员劳动生产率、职工收入等。
5、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有关内容进行。
(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检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1、资产的检查,主要是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变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1)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各项资产的计价、转让、收益的核算是否合规;有无盘亏潜亏损失问题,财产损失处理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备,有无弄虚作假,多报或少报财产损失问题;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是否合规;借出借入财产有无私自转让或以物易物以及到期未收回或未返还的情况;有无化全民为集体,化大公为小公,侵占国家财产的问题;有无帐实不符,有帐无物或有物无帐,形成虚增财产或帐外财产流失的问题;
(3)债权是否真实、有无截留收入、隐瞒利润、潜亏挂帐等弄虚作假的问题;有无长期拖欠未作清理的债权;坏帐准备金的计提是否合规,坏帐损失的核算是否合规,有无坏帐损失挂帐长期未作处理的问题;有无因经济纠纷等原因造成的重大经济遗留问题。
2、负债的检查,主要是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增减变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1)债务是否真实,有无截留收入、隐瞒利润和应付税金等弄虚作假的问题;
(2)是否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结算制度,有无长期拖欠未作清理的债务;
(3)有无呆帐、坏帐长期不作处理,挂帐的收益长期未作清理的问题;
(4)发行债券、集资等是否合规,各种计价及差异的核算是否合规;
(5)有无因经济纠纷等原因造成的重大经济遗留问题。
3、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情况。检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1)资本金的筹集及增减变动是否合规、真实,有无弄虚作假变相抽走资本金的情况;
(2)资本的增值是否真实、合规合理;
(3)资本公积的增减变动是否合规;
(4)盈余公积(包括公益金)的计提和使用是否合规,法定盈余公积是否达到了有关规定的比率;
(5)未分配利润是否真实合规。
(三)经营损益及利润分配情况。
1、经营损益主要检查财务成果核算的合规性和盈亏的真实性。
(1)检查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是否合规,收入和费用的核算是否配比;
(2)有无利用待摊、预提费用、材料成本差异、进销差价等帐户人为地调整成本利润的问题;
(3)有无利用库存原材料、在产品和半成品、产成品等高转或低转成本调整利润的问题;
(4)有无利用往来帐户潜亏挂帐,截留收入隐瞒利润,损失或收益挂帐不作处理等弄虚作假盈亏不实的问题。
2、利润分配的合规性。
(1)利润分配顺序和比例是否合规合理;
(2)利润留成分配比率是否合规合理,有无任意提高或降低分配比率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问题。
(四)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和执行财经法规情况。
1、自我约束机制是指单位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处理国家、单位、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兼顾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自觉规范单位行为的内在机能。主要检查自我约束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1)有无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经济活动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有无管理混乱,无章可循,有章不循,造成经济活动失控,资金流失的问题;
(3)有无不顾全局利益,只顾局部利益,在处理国家、单位、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时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问题;
(4)有无不顾单位的长远利益,只顾眼前利益的短期化行为;
(5)有无不遵守国家宏观调控,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问题;
(6)有无不履行经济合同,损害社会效益和本单位信誉的问题;
(7)有无不顾单位发展后劲,采用拼设备、拼消耗、拼项目、拼牌子等毁损性生产经营方式的问题;
(8)有无不重视安全管理并造成重大工伤事故和财产经济损失的问题。
2、执行财经法规情况。
(1)有无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共财产,行贿受贿,挥霍公款,假公济私的问题;
(2)有无乱挤乱摊成本费用,擅自扩大成本开支范围,提高费用开支标准的问题;
(3)有无违反国家有关物价和收费标准管理规定的问题;
(4)有无截留收入,帐外设帐,利用“小金库”侵吞国家资财的问题;
(5)有无私分产品商品物资,化公为私的问题;
(6)有无违反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任意购买控购商品的问题;
(7)有无偷税漏税的问题;
(8)有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套汇逃汇的问题;
(9)有无其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
(五)重大经济决策失误及经济损失情况。主要检查有无主观臆断、不作科学细致的可行性研究,错误决策,或搞人情投资,造成5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浪费的问题。
(六)增强单位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的情况。主要检查单位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增减变化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1、偿债能力检查有无不考虑单位的偿还能力和使用效益,盲目贷款,致使企业财产或信誉遭受严重损失的问题。偿债能力指标一般有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2、营运能力检查有无盲目采购造成存货资金严重积压的问题,是否采取了处理措施。营运能力指标一般有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
3、盈利能力检查有无经济效益滑坡的情况,上交利税为国家和社会所作贡献是否减少,单位获利能力是否降低。盈利能力指标一般有资金利润率、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
4、综合分析评价单位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客观评价单位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 第四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程序和方法:
(一)干部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单位行政首长任职期限和其他情况,一般应在其任期届满或任期未满离职前3个月向审计部门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请审计部门名称;
2、提请审计的依据(或原因);
3、被审计单位名称,被审计人姓名、任职期限;
4、审计的时间范围及主要内容;
5、要求审计报告的期限。
(二)审计部门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后,可采取授权形式确定主审单位范围,并向被审计单位发出“授权审计通知书”。“授权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授权审计的对象名称(被审计单位);
2、授权审计的依据;
3、授权范围(主审单位);
4、审计的时间范围及主要内容;
5、要求审计报告的期限。
(三)被审计单位根据“授权审计通知书”选定主审单位后,应向主审单位提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委托对象名称(主审单位);
2、委托审计的依据;
3、委托审计的时间范围及主要内容;
4、要求审计报告的期限。
(四)主审单位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后,应根据委托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派审计人员。主审人应制订“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同时要向委托单位发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委托单位);
2、审计的依据和审计形式;
3、审计的时间范围及主要内容;
4、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应做好的有关准备工作;
5、审计组成员的组成情况。
(五)被审计单位接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后,应指定其他领导牵头组织有内审、财会、人事、计划、经营、基建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的内审小组,按照通知要求整理好财务会计核算及与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编制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清理好财产物资;被审计人必须按有关要求写出“述职报告”;内审小组要认真做好自查自审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审单位报送“任期经济责任内部审计报告”、“述职报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表”。
1、“述职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任期初和任期未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生产经营科研教育能力及布局,拥有职工人数及人员构成情况,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
(2)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及其制订依据(包括任期经济责任总目标和年度计划目标),以及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3)任期经营损益及利润分配情况;
(4)自我约束机制和单位内部经济改革配套措施的建设、健全情况;
(5)财产的安全与完善、保值和增值(减值)情况;
(6)债权债务及遗留经济问题的责任划分情况;
(7)重大经济决策失误及经济损失情况;
(8)增强单位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的情况;
(9)职工经济收入及劳保福利的改革情况;
(10)在管理方面还存在哪些薄弱环节,有何建议。
“述职报告”应附有关说明材料的目录。
2、“任期经济责任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单位基本情况;
(2)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制订依据的合理性和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3)任期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4)任期经营损益及利润分配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5)自我约束机制的健全性和执行财经法规的情况;
(6)重大经济决策失误及经济损失情况与责任的划分情况;
(7)增强单位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的情况;
3、“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表”的内容包括:
(1)主要报表:
①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表;
②任期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表;
③任期经营损益及利润分配情况表;
④任期资金运营指标水平情况表;
(2)附表:
①基建技改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
②任期职工收入情况表;
③任期科研项目完成情况表;
④任期招生毕业生计划完成情况表;
⑤任期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表;
⑥任期债权债务变动情况表;
⑦任期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表;
⑧任期投资及效益情况表。
(六)主审单位收到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报送的“任期经济责任内部审计报告”、“述职报告”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表”后,即可派出审计组进行就地审计(如报送的材料不符合审计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应按要求重新补办)。
(七)审计组进行就地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及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协助审计组开展工作。审计组有权根据法规规定和工作需要召开审计调查座谈会或采用其他形式向有关部门和人员索取审计证据资料。
(八)审计终了,由审计组提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签署意见后提交主审单位,由主审单位审定并作出“审核意见”后再报送被审计单位。
(九)“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由被审计单位行文上报干部主管部门和授权审计部门,并传达给被审计人,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的范围内予以宣读。
(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如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审单位的上一级审计部门(或授权审计部门)申请复议的,应由上一级审计部门(或授权审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复议并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十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干部主管部门应在干部考核完后将其归入被审计人档案。 第五条 单位内部审计应对行政领导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的各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性审计评议,整理和积累有关资料,建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档案,每年必须将“年度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包括业务主管部门、干部管理部门、审计部门),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分阶段性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限以干部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为准。对任期中途离职的行政首长进行审计评议时,亦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审计规范性原则:
(一)原则上先审计,后任免。单位行政首长任期届满或任期未满离职时,凡未经审计者,干部管理部门一般不予任免或办理离职手续。
(二)先内审,后外审。先由单位内部审计对单位行政首长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后,再由外部审计部门实施审计。
(三)凡由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的,实行有偿服务,审计费用由委托审计方负担。
(四)“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如出现质量问题,由主审单位承担责任。 第八条 单位内部审计可参照本办法及实施细则,制订本单位所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行政首长(或承包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九条 本细则与办法一起颁发实行,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一)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按行业分类如下:
1、企业单位主要包括:国家计划任务和经济合同的完成情况。应考核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包括:净产值、产品产量、产品品种(含新产品开发)、产品质量、营业收入、利润、成本降低、资产增值、上交利税、全员劳动生产率、职工收入、基建投资等。
2、科研单位主要包括:国家重大科研计划项目,基础课题及储备性课题以及横向科研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应考核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质量、业务收入、利润、基建投资、资产增值、上交利税、全员劳动生产率、职工收入等。
3、学校教育单位主要包括:教育和科研任务以及三产创收计划完成情况。应考核的主要指标包括:招生、毕业生、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质量、收入、利润、基建投资、资产增值、全员劳动生产率、职工收入等。
4、勘察设计单位主要包括:勘察设计任务及经济技术合同完成情况。应考核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包括:勘察设计项目、勘察设计质量、业务收入、利润、资产增值、上交利税、各项基金(留利)、基建投资、全员劳动生产率、职工收入等。
5、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有关内容进行。
(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检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1、资产的检查,主要是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变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1)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各项资产的计价、转让、收益的核算是否合规;有无盘亏潜亏损失问题,财产损失处理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备,有无弄虚作假,多报或少报财产损失问题;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是否合规;借出借入财产有无私自转让或以物易物以及到期未收回或未返还的情况;有无化全民为集体,化大公为小公,侵占国家财产的问题;有无帐实不符,有帐无物或有物无帐,形成虚增财产或帐外财产流失的问题;
(3)债权是否真实、有无截留收入、隐瞒利润、潜亏挂帐等弄虚作假的问题;有无长期拖欠未作清理的债权;坏帐准备金的计提是否合规,坏帐损失的核算是否合规,有无坏帐损失挂帐长期未作处理的问题;有无因经济纠纷等原因造成的重大经济遗留问题。
2、负债的检查,主要是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增减变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1)债务是否真实,有无截留收入、隐瞒利润和应付税金等弄虚作假的问题;
(2)是否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结算制度,有无长期拖欠未作清理的债务;
(3)有无呆帐、坏帐长期不作处理,挂帐的收益长期未作清理的问题;
(4)发行债券、集资等是否合规,各种计价及差异的核算是否合规;
(5)有无因经济纠纷等原因造成的重大经济遗留问题。
3、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情况。检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1)资本金的筹集及增减变动是否合规、真实,有无弄虚作假变相抽走资本金的情况;
(2)资本的增值是否真实、合规合理;
(3)资本公积的增减变动是否合规;
(4)盈余公积(包括公益金)的计提和使用是否合规,法定盈余公积是否达到了有关规定的比率;
(5)未分配利润是否真实合规。
(三)经营损益及利润分配情况。
1、经营损益主要检查财务成果核算的合规性和盈亏的真实性。
(1)检查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是否合规,收入和费用的核算是否配比;
(2)有无利用待摊、预提费用、材料成本差异、进销差价等帐户人为地调整成本利润的问题;
(3)有无利用库存原材料、在产品和半成品、产成品等高转或低转成本调整利润的问题;
(4)有无利用往来帐户潜亏挂帐,截留收入隐瞒利润,损失或收益挂帐不作处理等弄虚作假盈亏不实的问题。
2、利润分配的合规性。
(1)利润分配顺序和比例是否合规合理;
(2)利润留成分配比率是否合规合理,有无任意提高或降低分配比率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问题。
(四)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和执行财经法规情况。
1、自我约束机制是指单位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处理国家、单位、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兼顾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自觉规范单位行为的内在机能。主要检查自我约束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1)有无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经济活动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有无管理混乱,无章可循,有章不循,造成经济活动失控,资金流失的问题;
(3)有无不顾全局利益,只顾局部利益,在处理国家、单位、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时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问题;
(4)有无不顾单位的长远利益,只顾眼前利益的短期化行为;
(5)有无不遵守国家宏观调控,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问题;
(6)有无不履行经济合同,损害社会效益和本单位信誉的问题;
(7)有无不顾单位发展后劲,采用拼设备、拼消耗、拼项目、拼牌子等毁损性生产经营方式的问题;
(8)有无不重视安全管理并造成重大工伤事故和财产经济损失的问题。
2、执行财经法规情况。
(1)有无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共财产,行贿受贿,挥霍公款,假公济私的问题;
(2)有无乱挤乱摊成本费用,擅自扩大成本开支范围,提高费用开支标准的问题;
(3)有无违反国家有关物价和收费标准管理规定的问题;
(4)有无截留收入,帐外设帐,利用“小金库”侵吞国家资财的问题;
(5)有无私分产品商品物资,化公为私的问题;
(6)有无违反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任意购买控购商品的问题;
(7)有无偷税漏税的问题;
(8)有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套汇逃汇的问题;
(9)有无其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
(五)重大经济决策失误及经济损失情况。主要检查有无主观臆断、不作科学细致的可行性研究,错误决策,或搞人情投资,造成5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浪费的问题。
(六)增强单位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的情况。主要检查单位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增减变化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1、偿债能力检查有无不考虑单位的偿还能力和使用效益,盲目贷款,致使企业财产或信誉遭受严重损失的问题。偿债能力指标一般有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2、营运能力检查有无盲目采购造成存货资金严重积压的问题,是否采取了处理措施。营运能力指标一般有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
3、盈利能力检查有无经济效益滑坡的情况,上交利税为国家和社会所作贡献是否减少,单位获利能力是否降低。盈利能力指标一般有资金利润率、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
4、综合分析评价单位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客观评价单位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 第四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程序和方法:
(一)干部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单位行政首长任职期限和其他情况,一般应在其任期届满或任期未满离职前3个月向审计部门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请审计部门名称;
2、提请审计的依据(或原因);
3、被审计单位名称,被审计人姓名、任职期限;
4、审计的时间范围及主要内容;
5、要求审计报告的期限。
(二)审计部门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后,可采取授权形式确定主审单位范围,并向被审计单位发出“授权审计通知书”。“授权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授权审计的对象名称(被审计单位);
2、授权审计的依据;
3、授权范围(主审单位);
4、审计的时间范围及主要内容;
5、要求审计报告的期限。
(三)被审计单位根据“授权审计通知书”选定主审单位后,应向主审单位提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委托对象名称(主审单位);
2、委托审计的依据;
3、委托审计的时间范围及主要内容;
4、要求审计报告的期限。
(四)主审单位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后,应根据委托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派审计人员。主审人应制订“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同时要向委托单位发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委托单位);
2、审计的依据和审计形式;
3、审计的时间范围及主要内容;
4、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应做好的有关准备工作;
5、审计组成员的组成情况。
(五)被审计单位接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后,应指定其他领导牵头组织有内审、财会、人事、计划、经营、基建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的内审小组,按照通知要求整理好财务会计核算及与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编制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清理好财产物资;被审计人必须按有关要求写出“述职报告”;内审小组要认真做好自查自审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审单位报送“任期经济责任内部审计报告”、“述职报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表”。
1、“述职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任期初和任期未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生产经营科研教育能力及布局,拥有职工人数及人员构成情况,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
(2)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及其制订依据(包括任期经济责任总目标和年度计划目标),以及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3)任期经营损益及利润分配情况;
(4)自我约束机制和单位内部经济改革配套措施的建设、健全情况;
(5)财产的安全与完善、保值和增值(减值)情况;
(6)债权债务及遗留经济问题的责任划分情况;
(7)重大经济决策失误及经济损失情况;
(8)增强单位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的情况;
(9)职工经济收入及劳保福利的改革情况;
(10)在管理方面还存在哪些薄弱环节,有何建议。
“述职报告”应附有关说明材料的目录。
2、“任期经济责任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单位基本情况;
(2)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制订依据的合理性和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3)任期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4)任期经营损益及利润分配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5)自我约束机制的健全性和执行财经法规的情况;
(6)重大经济决策失误及经济损失情况与责任的划分情况;
(7)增强单位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的情况;
3、“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表”的内容包括:
(1)主要报表:
①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表;
②任期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表;
③任期经营损益及利润分配情况表;
④任期资金运营指标水平情况表;
(2)附表:
①基建技改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
②任期职工收入情况表;
③任期科研项目完成情况表;
④任期招生毕业生计划完成情况表;
⑤任期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表;
⑥任期债权债务变动情况表;
⑦任期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表;
⑧任期投资及效益情况表。
(六)主审单位收到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报送的“任期经济责任内部审计报告”、“述职报告”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表”后,即可派出审计组进行就地审计(如报送的材料不符合审计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应按要求重新补办)。
(七)审计组进行就地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及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协助审计组开展工作。审计组有权根据法规规定和工作需要召开审计调查座谈会或采用其他形式向有关部门和人员索取审计证据资料。
(八)审计终了,由审计组提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签署意见后提交主审单位,由主审单位审定并作出“审核意见”后再报送被审计单位。
(九)“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由被审计单位行文上报干部主管部门和授权审计部门,并传达给被审计人,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的范围内予以宣读。
(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如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审单位的上一级审计部门(或授权审计部门)申请复议的,应由上一级审计部门(或授权审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复议并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十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干部主管部门应在干部考核完后将其归入被审计人档案。 第五条 单位内部审计应对行政领导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的各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性审计评议,整理和积累有关资料,建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档案,每年必须将“年度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包括业务主管部门、干部管理部门、审计部门),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分阶段性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限以干部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为准。对任期中途离职的行政首长进行审计评议时,亦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审计规范性原则:
(一)原则上先审计,后任免。单位行政首长任期届满或任期未满离职时,凡未经审计者,干部管理部门一般不予任免或办理离职手续。
(二)先内审,后外审。先由单位内部审计对单位行政首长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后,再由外部审计部门实施审计。
(三)凡由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的,实行有偿服务,审计费用由委托审计方负担。
(四)“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如出现质量问题,由主审单位承担责任。 第八条 单位内部审计可参照本办法及实施细则,制订本单位所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行政首长(或承包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九条 本细则与办法一起颁发实行,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