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基础科研管理办法
(2002年1月16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9号公布)
- 颁布日期:2002-01-16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防基础科研管理工作,提高科研计划及科研项目管理的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基础科研包括先进工业技术研究、基础研究和军民两用技术研究三个领域。
(一)先进工业技术研究是指为提高国防科技工业设计、试验、生产能力和总体水平而开展的共性基础技术研究和工程应用研究。主要包括综合设计与系统集成技术、现代工程制造技术、试验与测试技术研究三个部分。
(二)基础研究是指在基础学科和工程技术领域中,探索新思想、新概念、新原理、新方法在国防科技工业的潜在应用价值和科学依据的研究。
(三)军民两用技术研究是指具有重要军事应用价值和民用产业化前景的军民共用高技术的研究。主要包括先进民用技术转向军用和主要满足军事目的需要的军民通用高技术的研究。 第三条 国防基础科研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计划编制、项目管理和对计划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统一管理国防基础科研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含国务院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委管单位,下同)负责管理本部门(单位)的国防基础科研工作。 第五条 为提高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国防基础科研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组的咨询和评价作用。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国防基础科研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五年计划是开展项目前期论证、项目审批和制定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安排原则、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和重点、经费概算及政策措施。 第七条 五年计划编制与发布程序:
(一)发展战略研究。国防科工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开展国防基础科研发展战略研究,提出国防基础科研五年计划的发展思路、目标、研究方向和重点。
(二)规划思路和计划指南编制。在发展战略研究的基础上,国防科工委组织编制并发布国防基础科研五年规划思路和计划指南。
(三)项目综合论证。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委发布的五年规划思路和计划指南,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项目前期综合论证,提出五年计划建议报国防科工委。
(四)计划编制与审定。国防科工委对有关部门(单位)上报的计划建议进行审查,编制和发布五年计划。 第八条 年度计划编制与下达程序:
(一)国防科工委根据国家财政年度预算指标、五年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编写并下达国防基础科研年度计划编制要点。
(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防基础科研年度计划编制要点,组织编制本部门 (单位)年度计划建议报国防科工委。
(三)国防科工委对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年度计划建议,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编制井下达年度计划。
(四)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年度计划,转发或编制下达实施计划,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九条 为维护国家计划的严肃性,国防基础科研计划一经下达,任何部门 (单位)不得任意变更。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须报国防科工委批准。 第十条 国防基础科研计划实行情况报告制度。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向国防科工委书面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国防科工委报告。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国防基础科研项目实行预算项目库和合同制管理。部分项目试行招标。 第十二条 国防基础科研项目管理分为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论证、项目任务书批复和签定合同四个阶段:
(一)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写项目建议书,并向国防科工委申报。
(二)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单位)。评审通过的项目进入国防基础科研预算项目库,作为备选项目。
(三)有关部门(单位)对进入预算项目库的备选项目,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并上报国防科工委。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
(四)国防科工委对通过评审并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批复项目任务书或签定合同书。部分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或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国防科工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国防基础科研计划,并对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的项目履行检查和监督的职责,实施过程出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计划项目按期完成。 第十五条 已经批复并列人年度计划的项目,确因需求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填写项目调整申请表,并由有关部门(单位)上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十六条 国防科工委对项目实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并视考核和评估结果,确定后期计划安排。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有关部门(单位)向国防科工委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项目验收书。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国防基础科研项目的验收。 第十八条 申请验收的科研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完成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所确定的各项工作内容;
(二)达到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所确定的技术指标和工作目标;
(三)按档案部门规定完成归档资料。 第十九条 国防基础科研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依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国防基础科研经费是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的科研资金,国防科工委负责对国防基础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国防基础科研经费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拨款,不得挤占和挪用。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预决算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经费。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国防基础科研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经费管理过程中,不按规定的程序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国防基础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或因失职等原因造成计划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国防科工委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整改或取消该单位科研项目承担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防基础科研项目建议书(略)
附件2:国防基础科研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略)
附件3:国防基础科研项目任务书(略)
附件4:国防基础科研合同书(略)
附件5:国防基础科研项目调整申请表(略)
附件6:国防基础科研项目验收书(略)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一)先进工业技术研究是指为提高国防科技工业设计、试验、生产能力和总体水平而开展的共性基础技术研究和工程应用研究。主要包括综合设计与系统集成技术、现代工程制造技术、试验与测试技术研究三个部分。
(二)基础研究是指在基础学科和工程技术领域中,探索新思想、新概念、新原理、新方法在国防科技工业的潜在应用价值和科学依据的研究。
(三)军民两用技术研究是指具有重要军事应用价值和民用产业化前景的军民共用高技术的研究。主要包括先进民用技术转向军用和主要满足军事目的需要的军民通用高技术的研究。 第三条 国防基础科研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计划编制、项目管理和对计划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统一管理国防基础科研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含国务院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委管单位,下同)负责管理本部门(单位)的国防基础科研工作。 第五条 为提高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国防基础科研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组的咨询和评价作用。
(一)发展战略研究。国防科工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开展国防基础科研发展战略研究,提出国防基础科研五年计划的发展思路、目标、研究方向和重点。
(二)规划思路和计划指南编制。在发展战略研究的基础上,国防科工委组织编制并发布国防基础科研五年规划思路和计划指南。
(三)项目综合论证。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委发布的五年规划思路和计划指南,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项目前期综合论证,提出五年计划建议报国防科工委。
(四)计划编制与审定。国防科工委对有关部门(单位)上报的计划建议进行审查,编制和发布五年计划。 第八条 年度计划编制与下达程序:
(一)国防科工委根据国家财政年度预算指标、五年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编写并下达国防基础科研年度计划编制要点。
(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防基础科研年度计划编制要点,组织编制本部门 (单位)年度计划建议报国防科工委。
(三)国防科工委对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年度计划建议,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编制井下达年度计划。
(四)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年度计划,转发或编制下达实施计划,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九条 为维护国家计划的严肃性,国防基础科研计划一经下达,任何部门 (单位)不得任意变更。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须报国防科工委批准。 第十条 国防基础科研计划实行情况报告制度。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向国防科工委书面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一)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写项目建议书,并向国防科工委申报。
(二)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单位)。评审通过的项目进入国防基础科研预算项目库,作为备选项目。
(三)有关部门(单位)对进入预算项目库的备选项目,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并上报国防科工委。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
(四)国防科工委对通过评审并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批复项目任务书或签定合同书。部分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或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国防科工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国防基础科研计划,并对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的项目履行检查和监督的职责,实施过程出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计划项目按期完成。 第十五条 已经批复并列人年度计划的项目,确因需求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填写项目调整申请表,并由有关部门(单位)上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十六条 国防科工委对项目实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并视考核和评估结果,确定后期计划安排。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有关部门(单位)向国防科工委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项目验收书。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国防基础科研项目的验收。 第十八条 申请验收的科研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完成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所确定的各项工作内容;
(二)达到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所确定的技术指标和工作目标;
(三)按档案部门规定完成归档资料。 第十九条 国防基础科研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依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国防基础科研项目建议书(略)
附件2:国防基础科研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略)
附件3:国防基础科研项目任务书(略)
附件4:国防基础科研合同书(略)
附件5:国防基础科研项目调整申请表(略)
附件6:国防基础科研项目验收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