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正案 附:修正本
- 颁布日期:2007-03-30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30日决定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3月30日
一、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需要设定罚款的,设定罚款的限额为3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二、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3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正案》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需要设定罚款的,设定罚款的限额为3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可以在前条规定的罚款限额内,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 第四条 法律、法规已经设定了罚款,规章需要在其范围内作具体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