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11-26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发文文号: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修改原因
提交修改
取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二百零六条
、
第二百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五十条
的规定,今后凡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被告人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死刑复核案件,一律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3年11月26日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3&order=18&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6469%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70215&OpenCondition=】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的通知
2011-03-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有死刑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复核中发现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如何制作法律文书问题的批复
2011-03-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2011-03-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
2011-03-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执行死刑命令》样式的通知
2011-03-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03-12
© 2011 - 本系统中的信息仅供参考,在正式场合使用时,请与标准文件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