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河绿线管理规定
- 颁布日期:2002-09-23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
经2002年9月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明河沿岸的景观保护,严格控制沿河两岸建设,确保南明河水清、岸绿、景美,根据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防洪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南明河绿线规划,在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南明河绿线是指南明河两岸绿化用地的控制保护线。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上游从花溪水库大坝起,下游至乌当大桥止,南明河两岸绿线保护宽度结合水源保护、景观要求及两岸建设情况现状,按四段进行规划控制;
(一)花溪水库大坝至龙王庙段河岸两侧绿线保护范围,按河岸线二级堡坎各退50米控制,其中未建二级堡坎的河段两侧保护范围以河道中心线两侧各退70米控制。
(二)龙王庙至五眼桥段河岸两侧绿线保护范围,按河岸线二级堡坎各退20米控制。
(三)五眼桥至水口寺大桥段河岸两侧绿线保护范围,按河岸线二级堡坎不少于20米控制。
(四)水口寺大桥至乌当大桥段河岸两侧绿线保护范围,按照河道中心线两侧各退60米控制。
南明河支流市西河、贯城河、小车河、陈亮河、麻堤河的保护范围按《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控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南明河绿线规划实施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市民在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植树、种草、扩大森林覆盖面积,增加植被,保持水土。 第六条 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不得进行与南明河绿线保护无关的任何项目的开发建设。 第七条 在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进行防洪、污水处理、截污、绿化及小品建筑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必须报经贵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八条 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遗留的建筑物、构筑物,除文物古迹、市政公用设施外,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南明河绿线规划要求逐步清理拆除。 第九条 在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动工建设与南明河绿线保护无关项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予以拆除。
破坏绿化及设施的,按照《城市绿化条例》、《贵州省绿化条例》、《贵阳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 在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越权审批建设项目的,其行政审批文件无效,对违法审批的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