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1年6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 颁布日期:2001-07-10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湘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机构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后,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经实施应用,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六)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七)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下列外国人、外国组织:
  (一)同在本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在本省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省与外国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50项。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州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和标准对推荐材料作出评审结论,并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省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规则和标准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评审应当坚持标准,宁缺勿滥。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公众意见,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报请省长签署,颁发证书和奖金,授予“湖南省劳动模范”或者“湖南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为100万元,其中2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8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为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省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安排。  
第十九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省国防工业系统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可以分别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限于涉及国防、公安和国家安全保密不能公开的项目。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三条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规定,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1985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69&order=1&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430C%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41810&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