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 颁布日期:1992-05-12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适应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敷设的各种地下管线(包括地下构筑物,下同)工程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主管,业务上接受市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经规划管理部门规划定点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规划管理部门在进行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定点时,认为需要利用城建档案提供有关技术数据的,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规划部门向建设单位提出利用城建档案的意见;
(二)建设单位持规划部门提出的意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申请利用城建档案;
(三)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根据建设单位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地下管线技术数据。 第六条 建设单位利用城建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技术服务费,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图纸设计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手续。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市城建裆案管理办公室的要求进行竣工测绘。 第九条 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反映现状,并经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十条 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建设工程申请及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三)施工执照和开工报告;
(四)规划定点图;
(五)设计概算书和工程决算书;
(六)地下管线测绘技术设计、技术总结及精度分析;
(七)各种测绘成果;
(八)工程竣工图;
(九)其他有关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对重要的地下管线工程,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应当进行现场核验,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单位,应当利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和综合图进行修改补充,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图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对全市地下管线总图进行综合修改补充。 第十三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可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报送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不全不准,地下管线精度不符合要求或者不反映现状,从而造成损失的;
(二)工程竣工后六个月不向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报送竣工档案的;
(三)地下管线图不按时进行修改补充并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的;
(四)工程结束不进行竣工测绘的;
(五)损坏、丢失或擅自销毁地下管线档案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地下管线档案损失的;
(七)擅自提供、公布地下管线档案的;
(八)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上管线和建筑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规划部门向建设单位提出利用城建档案的意见;
(二)建设单位持规划部门提出的意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申请利用城建档案;
(三)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根据建设单位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地下管线技术数据。 第六条 建设单位利用城建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技术服务费,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图纸设计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手续。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市城建裆案管理办公室的要求进行竣工测绘。 第九条 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反映现状,并经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十条 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建设工程申请及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三)施工执照和开工报告;
(四)规划定点图;
(五)设计概算书和工程决算书;
(六)地下管线测绘技术设计、技术总结及精度分析;
(七)各种测绘成果;
(八)工程竣工图;
(九)其他有关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对重要的地下管线工程,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应当进行现场核验,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单位,应当利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和综合图进行修改补充,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图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对全市地下管线总图进行综合修改补充。 第十三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可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报送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不全不准,地下管线精度不符合要求或者不反映现状,从而造成损失的;
(二)工程竣工后六个月不向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报送竣工档案的;
(三)地下管线图不按时进行修改补充并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的;
(四)工程结束不进行竣工测绘的;
(五)损坏、丢失或擅自销毁地下管线档案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地下管线档案损失的;
(七)擅自提供、公布地下管线档案的;
(八)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上管线和建筑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