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2000年2月15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9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四十九次会议修订)
- 颁布日期:2007-01-09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为了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日期;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
(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的代表议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三)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提出常务委员会向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七)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的咨询案,决定是否交受咨询机关答复;
(八)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其他决议、决定(草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九)讨论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或者批准任免的事项,听取代表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的初步审议意见,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提出应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选;
(十一)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二)讨论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要的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三)审定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和决定立法计划的部分变更;
(十四)通过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可以听取相关专题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对重要的专题工作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可以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十五)拟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组织实施;
(十六)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议案;
(十七)指导和协调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对有关的重大问题,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八)对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的重要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九)听取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二十)讨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要答复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一)讨论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二十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决定执法检查报告以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十三)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十四)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撤职案;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撤职案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二十五)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或者受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提出,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在主任会议举行的三天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将会议议题、开会日期和地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并将会议文件提前送达主任会议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列席主任会议。如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工作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列席主任会议,可以委托一位副职列席。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和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分管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安排专人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常务委员会正、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签发,会议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可以发布新闻。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日期;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
(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的代表议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三)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提出常务委员会向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七)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的咨询案,决定是否交受咨询机关答复;
(八)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其他决议、决定(草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九)讨论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或者批准任免的事项,听取代表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的初步审议意见,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提出应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选;
(十一)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二)讨论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要的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三)审定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和决定立法计划的部分变更;
(十四)通过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可以听取相关专题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对重要的专题工作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可以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十五)拟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组织实施;
(十六)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议案;
(十七)指导和协调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对有关的重大问题,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八)对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的重要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九)听取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二十)讨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要答复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一)讨论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二十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决定执法检查报告以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十三)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十四)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撤职案;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撤职案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二十五)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或者受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提出,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在主任会议举行的三天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将会议议题、开会日期和地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并将会议文件提前送达主任会议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列席主任会议。如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工作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列席主任会议,可以委托一位副职列席。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和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分管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安排专人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常务委员会正、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签发,会议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可以发布新闻。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