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波市市区全民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日期:1989-10-23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财税局、体改办、总工会、妇联等五单位制定的《宁波市市区全民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宁波市市区企业女职工生养基金,实行女职工生养基金社会统筹,对于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企业和女职工的社会主义劳动积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同时,切实加强宣传教育,互相配合,保证女职工生养基金社会统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市)和镇海、北仑区,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开展女职工生养基金社会统筹工作。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女职工在生养期间劳保福利规定的,由各级劳动部门参照有关劳动保护监察的规定处理。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工会、妇联以及卫生、计划生育部门要各司其职,进行监督。
鉴于目前市区全民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固定职工退休统筹基金略有结余,一九八九年的女职工生养基金不向企业收取,由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在结余基金中拨付。从一九九○年起,除按本办法收取和补偿有关费用外,相应适当降低市区全民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固定职工退离休费社会统筹基金率,使之在总体上不增加企业新的负担。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镇海、北仑商区范围内的中央部属、省属、市属、军队属全民企业,凡已参加市区固定职工退离休费统筹的,也适用本办法。
上述范围内的固定职工、混岗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不包括各级供销社从农村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和一九七○年十月六日前进企业的计划内临时上、均为女职工生养基金(以下简称生养基金)统筹对象。 第三条 生养基金统筹工作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委员会领导,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生养基金的提取,按照“以支定收”和“社会、企业 理负担”的原则进行。
根据上述范围内的女职工每年计划生育人数、女职工生育前后由统筹管理机构负责支付的费用金额和参加统筹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数据,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委员会确定应缴纳的统筹基金标准。现暂定按参加统筹的职工人数,每人每年二十元的标准,由统筹单位于每年五月份一次性向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缴纳。
统筹单位缴纳的统筹基金,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列支。 第五条 生养基金的补偿,由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根据统筹单位计划内生育的女职工人数,按其怀孕七个月以上、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工资及各种补贴。暂以每人九百元的标准一次性补给。
计划内生育的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胎儿死于子宫内或婴儿夭折,仍按正常生育的文职工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统筹单位应派专人凭准生证(或统筹单位所在地的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准的意见)、 出生证、生育女职工本人证件及《女职工生养基金补偿审批表》,于每年六月或十二月到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办理领取手续。
所得补偿金、企业单位作“营业外收入”,事业单位作“其他收入”。 第六条 生养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开户银行直接把款项划入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该项存款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全部转入生养基金。 第七条 统筹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和领取生养基金,不得少报漏交。虚报冒领,逾期缴纳的,按迟交天数,每天增收1%的滞纳金,滞纳金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支付。 第八条 统筹单位如关、停、并、转,其职工的统筹关系也随之转移。如新单位不属统筹范围,即停止统筹且不再享受生养基金补偿。上述情况均应及时报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 市社会劳动保险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生养基金提取和补偿的标准,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