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管理规定》个别条款的决定

  • 颁布日期:1992-08-02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各机动车停放点需收取停车费的,须凭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道路停放点许可证》,向市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公安局制定。”
  二、第七条修改为:“对因接送旅客、卸装货物在车站、码头、机场、宾馆或机动车停放点临时停车不超过五分钟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60&order=4&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466E%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40604&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