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民政部《关于检察人员伤亡抚恤待遇问题》的通知

  • 颁布日期:1995-04-19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民政部《关于检察人员伤亡抚恤待遇问题的通知》(民优发〔199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随着检察机关任务日趋繁重,办案中遇到的危险性也加大了,因公牺牲、伤残的人员有所增多。为保证检察机关、检察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国家充分考虑检察机关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特点,规定了新的符合检察工作实际的抚恤标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检察人员及其家属的关怀和爱护。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做好检察人员伤亡抚恤工作,对稳定队伍,激励广大检察人员的敬业精神和献身精神有着重要意义。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政工部门要掌握有关抚恤工作的政策、规定及办事程序,主动配合当地民政部门,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各地在贯彻通知过程中,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民政部关于检察人员伤亡抚恤待遇问题的通知
  民优发〔1995〕9号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3&order=2&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12BC%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40404&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