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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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5月5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思卿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改革干部人事制度的精神,为实现检察官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完善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官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研究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1988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即组织专门班子,进行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检察官管理的成功经验,研究借鉴外国检察官管理的有益做法,广泛听取各级人民检察院及中央有关部委的意见,邀请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专家、教授进行论证,并在地方检察院开展了试点工作。几年来,经反复研究,先后26次修改,形成现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草案》共十八章八十五条,除总则、附则外,分别规定了检察官的职责、权利义务、资格、任免、衔级、培训、考核、回避、奖励、纪律、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以及检察官委员会、法律责任等。现就几个主要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检察官法的必要性
  制定检察官法对完善检察官管理,规范检察官行为,提高检察官素质和执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制定检察官法是依法管理检察官的需要。长期以来,由于检察官管理缺少完备的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为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应当通过立法,建立起符合检察工作性质和特点的检察官管理制度。
  第二,制定检察官法是提高检察官素质的需要。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司法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因此,需要通过立法对检察官的资格条件、选拔方法以及考核、培训等作出严格的规定,以利于建设一支依法办事、公正廉明,正确履行法律职责的检察官队伍。
  第三,制定检察官法是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前,检察官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尤其是在查办贪污、贿赂、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时,受到非法干预,甚至非因法定事由、不经法定程序被撤职、调动以及人身和住所安全受到不法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为此,有必要对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供法律保障。
  第四,制定检察官法是规范和约束检察官职务行为的需要。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要通过检察官的活动来实现。因此,要通过立法规范检察官的行为,并建立严格的约束机制,保障检察官履行职责的行为严格依法进行,不偏离法制轨道。
  二、关于检察官的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草案》具体规定了检察官的职责,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还必须依法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其他职责”。
  为了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草案》规定了检察官所应享有的权利,包括:“获得履行检察职责所应有的权力和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等。《草案》在总则中还特别规定:“检察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第十五章规定了检察官有申诉控告权,“对检察官作出错误处理决定的,必须进行纠正”。
  根据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草案》在明确检察官应享有权利的同时,还规定了检察官必须履行的义务,提出了严格要求。《草案》在总则中强调:“检察官必须执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规定检察官应履行的义务中,要求检察官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清正廉明,秉公执法,恪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接受法律和社会的监督”等。《草案》还总结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建院”、“从严治检”和执行“八要八不准”检察人员纪律的经验,设专章规定了检察官必须遵守的纪律及违反纪律所应承担的责任。为了保证检察官公正履行职责,《草案》规定了检察官应依法实行任职回避。
  三、关于检察官的资格
  实行检察官资格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在检察官管理方面的通常做法。为保证检察官队伍素质,《草案》规定了检察官资格制度;取得检察官资格须通过国家考试,并经考核合格。规定了报考者应当具备的条件,设立检察官资格考试委员会。同时,为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草案》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工作人员,如曾任法官、律师、法学教授、国家公务员等职务并已调入检察院的人员,经严格考核和专门培训合格,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委员会批准也可取得检察官资格。
  《草案》在确定检察官资格制度的基础上,规定了检察官逐级选拔制度。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应当具有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经验;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应具备检察员的工作经历和经验。为此,《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一般从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中选拔。”“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厅长、副厅长,一般应从检察员中选拔。”
  为保证不断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适应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强对检察官的培训,并建立起相应的检察官培训体系。为此,《草案》第七章专门规定了检察官的培训制度,各级检察官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检察官的任务。
  《草案》总结了近年来在检察官管理方面的经验,确定对检察官实行考核制度,坚持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并作为对检察官奖惩、职级升降、培训和调整工资的依据。
  四、关于检察官的等级
  按照党和国家关于检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要建立类似国家公务员的制度进行分类管理的精神,经过反复比较研究,《草案》规定检察官实行衔级制度。检察官衔级设五等十二级,即首席最高检察官、最高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三级)、中级检察官(四级)、初级检察官(二级)。并分别按四级检察院检察官的法律职务,即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厅长、副厅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编制。根据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授予检察官衔级。
  实行衔级制度的好处,一是实现分类管理,建立检察官等级序列。二是衔级可具体反映职务、学识、专业水平、资历等方面情况,适应检察官履行职责的特殊要求。三是用衔级标明检察官的等级,为检察官执行职务提供方便。四是增强检察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激励检察官不断进取,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为了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草案》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设立检察官委员会,这对于实现检察官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具有重要意义。
  我的说明完了,请予审议。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browseotherlaw.cbs?rid=bj&bs=42097&anchor=0#go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