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公布施行)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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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维护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特作如下决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1&order=13&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2331%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301&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