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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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2月20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监察部部长 曹庆泽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0年12月公布实施以来,对于确立行政监察制度、保障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职能,对于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新形势下,行政监察工作也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行政监察机关所担负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艰巨、繁重。为了完善行政监察制度,强化行政监察职能,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在总结《条例》实施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行政监察法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监察部从1994年初着手进行监察法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于1995年8月报送国务院。之后,国务院法制局又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并同监察部对送审稿反复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这个草案已于1995年12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一、关于行政监察的领导体制
宪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监察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的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监察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的上述规定并适应行政监察工作的特点,草案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行政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二、关于监察机关的职能与职责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设立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方案》和监察部的“三定”方案,草案对监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为了充分发挥监察机关的政纪监督职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及时查处违纪案件,草案在总结《条例》实施5年来的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监察机关的具体职责,规定:“监察机关为行使行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或者参加检查国家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检查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遵守行政纪律、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关于监察机关的权限
为了保障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总结监察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草案第四章进一步明确了监察机关的权限,特别是对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和作出监察决定的事项作了具体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应当予以纠正的;(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三)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五)对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政绩突出的国家公务员依法应当给予奖励的;(六)需要提出其他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提议:(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四)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有功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奖励的。”“对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四、关于监察机关的自身建设
监察机关是专门从事政纪监督的职能部门,加强自身建设尤为重要。草案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内部监督、职业要求、违纪处理等事项作了规定:“监察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监察机关实行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制度。”“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