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6年8月7日批准,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1996年8月7日发布)
  • 颁布日期:1996-08-07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已修正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一、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的使用管理,维护乘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公共汽车、电车的乘务员,应当对乘客主动售票,认真验票;对不照章购买和使用车票的乘客,按本办法处理。
  三、乘坐本市公共汽车、电车的乘客,均须照章购买和使用车票,并接受乘务员验票。
  四、乘客乘车必须按下列规定购买车票,凭票乘车。
  (一)按所乘路程的票价购票。禁止不购票或者使用废票乘车,禁止超过票价有效路程乘车。
  (二)乘客带领一个身高不满1.1米的儿童乘车,儿童免票;带领两个以上身高不满1.1米的儿童乘车,一个儿童免票。
  (三)携带行李、物品超过一个座位面积的,应当加购一张车票。
  (四)车票限当次乘车有效,因特殊情况,由乘务员安排换乘的,所购未过站车票有效。
  (五)车票售出,不予退票。
  五、乘客乘车使用月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月票在票面的当月和次月3日前有效。
  (二)严格按照月票的有效期限和种类使用月票,不持月票乘车的,照章购买车票。禁止使用过期月票和涂改、伪造的月票。
  六、乘客下车前不购车票的;视为无票乘车。无票乘车或者不按本办法购票和使用月票的乘客,须按下列规定补交票款:
  (一)超过票价有效路程乘车的,接超过的路程票价补票。
  (二)不购票或者使用废票乘车的,市区线路补交票款5元,郊区线路补交票款10元。
  (三)使用市区线路月票乘郊区线路公共汽车、电车的,补交票款10元。
  (四)使用过期月票的,从票面月份的次月1日起至发现日止,每日补交票款2元,但补交票款的总额不超过300元;
  (五)使用其他证件冒充月票以及冒用他人月票的,补交票款150元。
  (六)使用涂改、伪造的月票的,补交票款300元。
  七、不按规定购买车票或者使用月票的乘客补交票款后,乘务员须按所补票款额出具补票凭证。
  八、不按规定购买车票或者使用月票的乘客,拒绝补票或者拒绝乘务员验票,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0年12月26日批准,市公共交通总公司1991年1月1日公布的《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同时废止。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52&order=1&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D7E%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51213&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