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 颁布日期:1997-12-15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涂改、转借和转让《测绘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由测绘工作主管部门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吉林省测绘局通报批评。”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