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日期:1999-10-12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长沙市市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
市财政统发工资中心具体实施工资统一发放工作。
市人事、编制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工资统一发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统一发放的工资范围是国家明文规定的由财政负担的部分。
机关单位在职人员工资项目为:级别(等级)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其他应当由财政负担的津补贴。
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项目为:职务(岗位)工资、津贴(奖金)和其他应当由财政负担的津补贴。
国家对工资发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由单位统一填报"工资统发表",经编制部门审核人员编制、人事部门审核人员、工资项目、标准及办理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后,交市财政统发工资中心;市财政统发工资中心根据编制、人事部门审核的单位"工资统发表",建立个人工资档案,并在银行开设个人工资帐户。计内临时工工资不列入工资统发范围。 第七条 市财政统发工资中心开设"工资专户",财政部门优先按月将财政统发人员的工资调入"工资专户",银行凭市财政统发工资中心提供的"人员工资发放明细表"将财政拨付的实发工资于每月10日前存入个人工资帐户内。 第八条 财政预算部门凭市财政统发工资中心提供的"财政统发工资单位汇总表"按月办理有关帐务,单位凭财政统发工资中心提供的"人员工资发放明细表"按月进行帐务处理并提供个人月工资发放项目的明细数据。 第九条 国家规定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由市财政统发工资中心统一代扣后按月返拨给单位按原渠道缴纳;防洪保安资金、个人所得税等由市财政统发工资中心统一代扣后按月缴纳给有关部门。其他应由个人缴纳的款项不列入统扣项目。 第十条 代发工资银行必须为财政统发工资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存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并确保取款自由。 第十一条 单位应负责及时办理本单位人员工资的核算、统计、报表、情况反馈等工作。 第十二条 单位因人员调入、调出、退(离)休、退职、辞职、辞退、开除、死亡、在编人员晋职晋级及正常调整工资等发生工资变动的,必须及时到人事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及时到编制部门办理核编(取编、销编)手续,向财政部门上报经编制部门和人事计划部门审核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减和工资异动审批汇总表》。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统发工资的管理,完善统发工资管理制度,健全考核、监督约束机制,定期对财政统发工资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市编制、人事部门应当按规定对单位编制、人员工资项目与标准以及工资异动情况及时审核。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接受市级财政、编制、人事、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人员工资资料。 第十六条 各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级财政、人事、编制、审计、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不及时上报财政工资统发人员调出、退(离)休、退职、辞职、辞退、开除、死亡等情况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财政统发人员工资的;
(三)其他违反财政、人事、编制、审计、监察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七条 财政、人事、编制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未将财政统发人员工资全额列入预算的;
(二)资金调度不当影响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的;
(三)人员编制、工资基金计划、工资标准未按政策审核的;
(四)挪用、截留、拖欠工资的;
(五)未按编制、标准、范围发放工资、补贴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