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 颁布日期:2007-10-25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7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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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条文               │            罪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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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4条第2款             │
  (《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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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5条之一              │
  (《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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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9条之一              │
  (《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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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1条                │
  (《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     │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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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2条之二              │
  (《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     │虚假破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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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3条                │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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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4条                │
  (《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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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9条之一              │
  (《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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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5条之一              │
  (《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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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7条之一第1款           │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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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7条之一第2款           │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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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2条                │
  (《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取消操
                     │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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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5条之一第1款           │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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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5条之一第2款           │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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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6条                │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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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7条                │
  (《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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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8条                │
  (《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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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62条之一              │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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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03条第2款             │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  │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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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2条                │
  (《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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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69条第2款             │
  (《刑法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
                     │军事通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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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99条之一              │
  (《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    │枉法仲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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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3&order=29&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232E%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301&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