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2001年7月26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2001-07-26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有效办法和根本途径。多年来,我市逐步深入地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社会治安形势总体上比较平稳,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比较满意。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机制,更加有效地保障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特区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我市基本实现现代化创造安全、文明、法治的社会环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把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断推向深入。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整治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和促进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加强对全体公民的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增强法治意识,提高道德、文化素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坚决打击利用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的力度,努力铲除腐蚀人们精神世界、危害社会主义事业的腐朽文化,保护和促进先进文化的前进和发展。要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把“三个代表”的要求,作为检验和衡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标准。
二、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贯彻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扎扎实实地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和司法制度,保障各项职权严格依法行使。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全体公民要学法、知法、守法,积极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制度,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包含的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方面的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三、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的同时,要采取各种措施,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和预防犯罪工作,堵塞违法犯罪活动的漏洞。要切实提高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依法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及时解决因改革深入、利益调整所产生的新矛盾和新问题,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要加大社会保障工作力度,努力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和人员的利益,认真分析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成因,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依法予以调处和疏导。要改进外来人口管理工作,引导和保护外来人员服务特区建设的积极性,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动员社会力量,关心外来人员,最大限度地防止因此而引发的各类治安问题。
四、认真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保证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有统一组织实施的责任,要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市、区、街(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建设和各项制度建设,加大工作力度。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落实内部各项治安防范措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五、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在发挥专门机关职能作用的同时,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广泛动员和认真组织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以及国家公务员、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学校学生等,建立健全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要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增强法制观念和治安意识,提高自身安全防范能力。要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作用,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在基层得到全面有效落实。要加强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组织建设,不断完善军警民联防制度和义务治安防范工作,在社区和农村等基层真正形成有效的治安防范工作网络。要切实加强对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完善的工作和保障机制,确保基层组织和群防群治队伍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奖惩制度。对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大力倡导和褒扬见义勇为的社会正气。对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负伤、致残人员要给予妥善治疗和安置;对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牺牲人员的家属给予抚恤。要认真执行并不断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领导责任制以及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施领导责任查究的制度。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驻在辖区内的各部门、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经常进行检查,提出一票否决的建议,为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否决权提供可靠的依据。各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评优评先及晋职晋级,应事先征求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意见。
七、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加强对本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不断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的开展。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当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听取政府、法院、检察院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汇报,督促检查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保证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更加顺利和有效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