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

  • 颁布日期:1998-03-02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农业部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产原、良种种质及其种苗生产的管理,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和推广水产原、良种,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特制定本审定办法。  第二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向全国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申请审定。
  (一)现有主要养殖(栽培)对象;
  (二)育成养殖新对象,经连续二年生产性养殖对比试验,累计试验面积混养不低于5000亩,单养不低于500亩,并表现优异者;
  (三)养(增)殖开发利用新对象,经连续二年生产性养(增)殖试验,累计养殖面积不低于1万亩,增殖试验面积不低于20万亩,并表现优异者;
  (四)国外引进养(增)殖新对象,经连续二年生产性养(增)殖对比试验(试验面积与第3项同),表现优异者;
  (五)经证实具有育种应用价值的原种;
  (六)特殊养(增)殖对象。  
第三条 凡申请审定者,必须报送下列材料一式20份:
  (一)主件:水产原、良种审定申请书。
  (二)附件:
  (1)研究报告(技术总结);
  (2)养(增)殖繁殖制种技术报告;
  (3)品种标准;
  (4)审委会指定专业单位的种质检测报告(复印件);
  (5)审委会指定专业单位的抗病性鉴定报告(复印件);
  (6)连续二年生产性对比养(增)殖试验年度总结及承试单位评价意见(复印件)。  
第四条 申请审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个人)签章,呈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报审委会;
  (三)审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单位(个人)提供苗种和生产技术,由审委会指定试验单位进行对比验证。
  不按程序办理的,审委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每年的12月31日为申请水产原、良种审定的截止日期(以寄出邮戳为准)。  第六条 审委会根据《水产原、良种审定标准》和有关国家标准进行审定。  第七条 审委会办公室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者提交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审定。  第八条 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对申请审定的水产原、良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其通过审定或缓予审定。通过审定或缓予审定的决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审委会审定通过的水产原、良种,审定意见由审委会主任签字,报农业部审核同意后,即通过国家审定。通过国家审定的水产原、良种,由农业部发布公告,审委会予以编号,颁发证书。
  审定通过的水产原、良种,其中文名称前冠以“GS”两个拼音字母(“GS”为“国”和“审”两字的第一个拼音字母)。  
第十条 审委会认为需缓审的,应派员实地考察后,提交下次全体委员会议复审。复审未通过的,不得再次提出复审。  第十一条 经过水产原、良种审委会审定通过的品种、杂交种等的育成者在申报各级奖励时,其审定证书可以视同专家鉴定证书。  第十二条 国家审定通过的水产原、良种,可在农业部公告的适宜养殖区域内推广养殖。审定通过的水产原、良种在生产利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弱点,审委会应提出停止推广建议,报农业部公布。  第十三条 未经审定或审定不合格的水产新品种、良种、国(境)外引进种,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不准推广,不得报奖。  第十四条 申请审定的每个原、良种均须交纳审定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水产原、良种审定标准
  1、原种审定标准
  1.1 原种,指取自模式种采集水域或取自其他天然水域并用于养(增)殖(栽培)生产的野生水生动.植物种,以及用于选育种的原始亲本。
  1.2 原种必须具备下列性状:
  1.2.1 具有供种水域中该物种的典型表型,无明显的统计学差异;
  1.2.2 具有供种水域中该物种的核型及生化遗传性状;
  1.2.3 具有供种水域中该物种的经济性状(增长率、品质等);
  1.2.4 符合有关水生动植物种的国家标准。
  2、良种审定标准
  2.1 良种,指生长快、品质好、抗逆性强、性状稳定和适应一定地区自然条件并用于养(增)殖(栽培)生产的水生动、植物种。
  2.2 良种必须具备下列性状:
  2.2.1 优良经济性状遗传稳定在95%以上;
  2.2.2 其他表型性状遗传稳定在95%以上。
  3、 品种审定标准
  3.1 品种,指经多代人工选择育成的具有遗传稳定,并有别于原种或同种内其他群体之优良经济性状及其他表型性状的水生动、植物。
  3.2 高产品种
  3.2.1 连续二年对比试验产量比原种或同物种其他养殖(栽培)品种平均高10%以上(混养对比试验水面5000亩以上,单养对比试验水面500亩以上)。
  3.2.2 品质指标不低于原种或同物种的其他主要养殖(栽培)品种(或种)。
  3.2.3 优良经济性状及其他表型性状遗传稳定在90%以上。
  3.3 抗逆品种
  3.3.1 抗病品种
  3.3.1.1 能抗某种疾病,抗病力遗传稳定在90%以上。
  3.3.1.2 连续二年对比试验中主要经济性状(增长率、品质等)不低于对照品种(或种)。
  3.3.1.3 其他表型性状遗传稳定在90%以上。
  3.3.2 抗寒品种
  3.3.2.1 能在原来不能自然越冬的地方自然越冬、连续二年对比试验越冬成活率60%以上。
  3.3.2.2 抗寒性状遗传稳定在80%以上。
  3.3.2.3 主要经济性状(增长率、品质等)与原种或对照品种(或种)无明显的经济差异。
  3.3.2.4 其他表型性状遗传稳定在90%以上。
  4、杂交种审定标准
  4.1 杂交种,指将不同种、亚种、品种水生动、植物进行杂交获得的水生动、植物后代,未经多代选择稳定其遗传性状者。
  4.2 杂交用亲本
  4.2.1 二元杂交用亲本,两亲本必须是纯种,符合原种标准。
  4.2.2 多元杂交用亲本,选用的F1代个体作多元杂交亲本,其杂种优势必须很显著,表型一致,纯种亲本应符合原种标准。
  4.3 杂交一代F1
  4.3.1 高产杂交一代F1,高产杂种优势显著,连续二年生产性养殖(栽培)对比试验比原种或对照种(或品种)个体增长率平均高20%以上,产量平均高20%以上(混养面积5000亩,单养面积500亩)。
  4.3.2 抗病杂交一代F1,抗病杂种优势显著,F1能抗某种疾病,连续二年生产性对比试验成活率达80%以上。主要经济性状(增长率、品质等)与原种或对照种(或品种)无显著的统计学差异(试验面积同4.3.1)。
  4.3.3 抗寒杂交一代F1,抗寒杂种优势显著,能在本地区自然越冬,连续二年越冬对比试验成活率在80%以上,主要经济性状(增长率、品质等)与原种或对照种(或品种)无显著的统计学差异。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browseotherlaw.cbs?rid=4&bs=21077&anchor=0#go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