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的决定

  • 颁布日期:1997-09-04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场地施工的,除责令其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外,还可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运输垃圾、散装货物未进行密封、遮盖而沿途飞扬、抛散的,处50一400元罚款。”
  三、第十一条第(九)项:“为工程施工需要建设的暂设工程改变使用性质、转让或者工程竣工后暂设工程未按规定拆除的,除责令改正拆除外,处500—5000元罚款。”予以删除。
  四、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屡教不改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含开发建设单位)处以下浮一级资质等级的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予以删除。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58&order=6&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73BD%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42601&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