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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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为什么要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答:资本监管是商业银行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实施严格的资本监管制度,有利于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健性,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存款人利益。制定并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强化资本监管的有效性。虽然《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但我国现行监管法规一直未对资本不足银行规定明确的监管措施,并且在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上也放宽了标准。这些问题不利于反映银行的真实风险状况,也难以有效控制商业银行资产快速扩张,客观上导致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明显偏低。建立完整的资本监管制度,修改现行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有利于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健全商业银行资产扩张的约束机制,为货币政策的实施奠定坚实的微观基础。
  二是有利于缩小我国资本监管制度与国际标准的差距。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已被100多个国家采用,并写入《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成为资本监管的国际标准。新资本协议在总结发达国家资本监管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三大支柱。银监会借鉴国际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成功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资本监管框架,将逐步实现我国银行监管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
  三是有利于实现与近年出台的各项监管法规的衔接配套。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等监管规章,最近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这些法律为制定审慎的资本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础。修改现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有利于提高各项规章制度之间的一致性,并逐步建立一套相对完整的银行审慎监管规章体系。
  问:与现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相比,《办法》在信用风险资本要求计算方面有哪些变化?
  答:与现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相比,《办法》在确定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方面采取了更加审慎的态度,同时对1988年协议不合理之处进行了调整。变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办法》借鉴新资本协议标准法,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商业银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二是取消了对国家特大型企业、国家大型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优惠风险权重。三是严格按照1988年资本协议认可实物抵押品,取消了土地房屋产权、居住楼宇、动产物业抵押贷款的优惠风险权重。四是表外业务风险资产的计算,采用1988年资本协议两次转换的方法,通过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和交易对手的风险权重确定风险加权资产。
  问:为什么《办法》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
  答: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市场风险资本监管的补充规定》是1988年资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发达国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已经对市场风险提出单独的资本要求。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交易业务种类和规模逐年扩大,市场风险也不断增加。监管当局适时要求商业银行对市场风险计提资本,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对市场风险的防范意识。考虑到我国部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的总体规模较小,《办法》只要求交易账户总头寸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银行针对市场风险计提资本。
  问:为什么《办法》提出要在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分的基础上计算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答:一般准备是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而专项准备是针对贷款损失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应该视为商业银行经营成本的一部分。贷款损失准备提取不充分,不仅将降低商业银行抗风险能力,也会造成商业银行利润虚增。因此,只有在充足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前提下,资本充足率计算才真实可信,在各行之间才具有可比性。
  自今年开始我国商业银行已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监管当局要求商业银行2005年底前提足贷款损失准备,为真实计算资本充足率奠定了基础。《办法》要求在贷款损失准备充分计提的基础上计算资本充足率,有助于保持监管规章之间的一致性,健全银行审慎监管的规章体系。
  问:为什么《办法》就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规定的如此详细?
  答: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问世以来,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都在不同程度上同时使用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这三项手段,强化资本监管,确保银行稳健经营。
  《办法》参考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明确了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职能,在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方面建立了一套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标准和程序,目的是做到监管工作有法可依,确保各项监管措施的落实。《办法》有关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核心内容是按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把商业银行分为三类,即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并分别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为防止资本充足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降到最低监管标准之下,监管当局可采取干预措施;对资本不足的银行,监管当局可采取纠正措施;对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监管当局还可要求商业银行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并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问:为什么《办法》对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提出了具体、详细的要求?
  答:《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资本充足率方面的信息披露只做了粗线条的规定。《办法》借鉴了新资本协议第三支柱的要求,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从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资本充足率计算的并表范围、资本、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五个方面细化了披露要求,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经营信息的透明度,有利于公众和投资人了解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真实情况,强化对银行经营行为的市场约束。
  问: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最近发布的新闻公报,新资本协议将在2004年年中公布,2006年底在十国集团开始实施,为什么我国还按照1988年资本协议制定《办法》?
  答:中国银监会充分肯定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总体框架及各项目标,并通过各种渠道对新资本协议的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我国大多数银行不属于新资本协议界定的“国际活跃银行”,现阶段也缺乏实施新协议的内外部环境,因此,按照新协议三大支柱框架构建的《办法》,是我国银行业的现实选择,也有助于我们循序渐进地达到新资本协议的各项目标。
  国际金融界普遍认同我国对新资本协议的反映,认为中国在1988年资本协议的基础上,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制定中国的资本监管制度,是符合中国银行业实际的现实选择,是积极的、务实的。巴塞尔委员会主席卡如纳曾明确表示,中国推迟实施新资本协议,出台新的资本管理制度,符合中国国情,这也与巴塞尔委员会的观点完全一致。各国应采取灵活、务实的策略向新资本协议过渡,巴塞尔委员会支持一些国家在以后几年继续执行1988年协议,同时鼓励加强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
  问:《办法》的实施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如何?银行业将如何应对带来的挑战?
  答:由于《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建立在贷款损失准备足额提取的基础之上,并在计算信用风险资本要求时采取了更为审慎的标准,部分银行还要对市场风险计提资本,因此《办法》实施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鉴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总体偏低的状况,在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办法》规定2007年1月1日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后达标期限。在过渡期内,未达标的商业银行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银监会将监督各行资本补充计划的落实情况,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我们认为,商业银行一方面通过强化内部约束,提高资产质量,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改善经营状况,增强自我积累能力,提足贷款损失准备,从内部补充资本;另一方面通过敦促股东增加资本、引进战略投资者、发行长期次级债券、可转债,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还可发行股票等工具,从外部渠道补充资本。大家可能注意到,最近国务院决定动用45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补充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资本,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通过发行次级债务工具筹集资本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我们相信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的共同努力,绝大多数的商业银行都将在规定时间达到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届时银行体系抵御风险的能力将得到明显提高。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browseotherlaw.cbs?rid=bj&bs=173218&anchor=0#go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