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等8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2010年11月17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 颁布日期:2010-12-26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等8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2月26日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等8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负责道路、桥梁交通的管理,排除道路障碍,保证交通畅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批准和核发临时占道许可证、挖掘道路许可证,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需要临时占用道路从事经营的,应持有关批准文件,填写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并附占道地点平面示意图,报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缴纳占道费,并由城市管理、工商部门分别核发临时占道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公安部门核发临时占道许可证”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占道许可证”。
(四)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中的“到批准挖掘道路的公安部门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修改为“到批准挖掘道路的城市管理部门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
(五)将其他条款中的“公安部门”和“市政建设管理部门”分别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
二、《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
将第十二条第六项改为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占用城市道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未经市交通、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四、《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不得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厅,”。
(二)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单位应持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文件,个人应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农场)办事处认可的文件,”。
(三)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从事歌厅、舞厅、卡拉OK厅和电子游艺娱乐活动经营以及非个体演员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表演)活动的,由所在地的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将第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的,经所在地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报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
将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修改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六、《武汉市宗教事务条例》
删去第二十条中的“和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管委会的”。
七、《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
删去第十七条中的“和宗教事务部门”。
八、《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
删去第十二条中的“变更法定地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