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可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征或者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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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6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景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27日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可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征或者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变化,便于国务院利用税收杠杆实施宏观调控,调节人们的消费和投资行为,减少因物价指数上升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对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适时进行调整,决定予以停征或减征,是必要的。但是,对采取什么方式授予国务院这项权力,有不同意见。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已经授权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作出规定,最好通过修改这一条,扩大授权范围,解决停征、减征的授权问题,不必再另作一个授权决定。有些常委委员认为,修改法律应慎重,国务院提出的议案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不是修改法律,建议还是根据国务院的议案作出授权决定为宜。
  法律委员会于6月27日下午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赞成授权国务院可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征、减征个人所得税。至于授权的方式,经同列席会议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共同研究,一致认为还是以采取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方式解决国务院提出的授权问题更为恰当,主要的考虑是:国务院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是在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已有授权的基础上,增加停征、减征的授权,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是普遍赞成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在立法上属于同一范围的问题,不论采取修改法律的方式,还是采取另作一个授权决定的方式,法律效力是一样的。两种方式相比较,采取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方式,更有利于立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此外,有的常委委员还对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提出了一些其他意见和建议。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在对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修改时通盘考虑。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的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browseotherlaw.cbs?rid=bj&bs=248162&anchor=0#go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