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日期:1999-03-11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4&order=8&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E5F0%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5040201&OpenCondition=】